第二章。规划与实施第十一条 城市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城市规划经批准后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公布和宣传,并接受公众监督.第十二条,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客运交通,道路,排水,防洪,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消防,供电,通信、人防等各项城市建设专业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建设专业规划时 必须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其他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十三条.城市建设各项专业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 须经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征求市民的意见后,方可报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 有计划地建设城市广场。立体交通.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大型市政公用设施、第十五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必须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纳入建设和改造计划。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第十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市建设实行综合管理 新建 改建城市道路和城市供水.排水 供气,供热.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或者穿越城市道路的各项管线。杆线等设施,必须服从城市规划管理,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协调、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一次性集中建设,其建设资金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筹集,其中属于供电,通信等设施建设所需的资金.由电力,邮电等有关部门承担,在城市规划区内,自行建设的专用道路.管线需要与城市道路,管线连接的 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大中型公共建筑.商业区和住宅区、必须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建设停车场,第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 建设与城市人口、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