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与实施第十一条、城市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公布和宣传。并接受公众监督、第十二条。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客运交通.道路 排水 防洪 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消防、供电,通信、人防等各项城市建设专业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建设专业规划时、必须依据城市总体规划 并与其他专业规划相协调,第十三条.城市建设各项专业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须经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征求市民的意见后。方可报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地建设城市广场、立体交通 供水.供气,供热 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大型市政公用设施、第十五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必须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纳入建设和改造计划.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交付使用,第十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市建设实行综合管理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和城市供水 排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或者穿越城市道路的各项管线 杆线等设施 必须服从城市规划管理,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协调 按照先地下 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一次性集中建设。其建设资金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筹集,其中属于供电,通信等设施建设所需的资金、由电力,邮电等有关部门承担 在城市规划区内,自行建设的专用道路 管线需要与城市道路 管线连接的,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新建 改建.扩建大中型公共建筑,商业区和住宅区,必须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建设停车场、第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建设与城市人口,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