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与实施第十一条,城市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法律 法规。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公布和宣传.并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二条、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客运交通.道路,排水,防洪 园林绿化.环境卫生 消防 供电.通信,人防等各项城市建设专业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建设专业规划时、必须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其他专业规划相协调、第十三条,城市建设各项专业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征求市民的意见后,方可报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地建设城市广场。立体交通,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大型市政公用设施,第十五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 必须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纳入建设和改造计划、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第十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市建设实行综合管理,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和城市供水 排水 供气 供热,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或者穿越城市道路的各项管线,杆线等设施,必须服从城市规划管理,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协调、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一次性集中建设.其建设资金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筹集.其中属于供电,通信等设施建设所需的资金,由电力。邮电等有关部门承担 在城市规划区内 自行建设的专用道路。管线需要与城市道路、管线连接的.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七条、新建 改建。扩建大中型公共建筑 商业区和住宅区 必须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建设停车场,第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建设与城市人口、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