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与实施第十一条 城市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公布和宣传。并接受公众监督,第十二条。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客运交通,道路、排水,防洪、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消防 供电、通信、人防等各项城市建设专业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建设专业规划时,必须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其他专业规划相协调,第十三条,城市建设各项专业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 须经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征求市民的意见后 方可报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地建设城市广场。立体交通,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 垃圾处理等大型市政公用设施,第十五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必须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纳入建设和改造计划 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交付使用,第十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市建设实行综合管理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和城市供水。排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或者穿越城市道路的各项管线 杆线等设施、必须服从城市规划管理,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协调。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一次性集中建设、其建设资金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筹集。其中属于供电。通信等设施建设所需的资金 由电力。邮电等有关部门承担,在城市规划区内。自行建设的专用道路.管线需要与城市道路.管线连接的、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大中型公共建筑。商业区和住宅区,必须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建设停车场,第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建设与城市人口.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 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