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规划与实施第十一条 城市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公布和宣传、并接受公众监督,第十二条、城市供水、供气。供热 公共客运交通。道路、排水.防洪 园林绿化、环境卫生 消防 供电。通信。人防等各项城市建设专业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建设专业规划时 必须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其他专业规划相协调。第十三条.城市建设各项专业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征求市民的意见后、方可报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 有计划地建设城市广场,立体交通,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大型市政公用设施,第十五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 必须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纳入建设和改造计划、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第十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市建设实行综合管理、新建 改建城市道路和城市供水。排水 供气、供热、供电 通信、消防等依附于或者穿越城市道路的各项管线.杆线等设施,必须服从城市规划管理 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协调,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一次性集中建设,其建设资金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筹集、其中属于供电,通信等设施建设所需的资金、由电力,邮电等有关部门承担,在城市规划区内,自行建设的专用道路.管线需要与城市道路.管线连接的,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大中型公共建筑,商业区和住宅区.必须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建设停车场 第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建设与城市人口。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 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