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与实施第十一条、城市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城市规划经批准后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公布和宣传,并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二条,城市供水 供气,供热,公共客运交通。道路、排水,防洪,园林绿化 环境卫生,消防,供电 通信.人防等各项城市建设专业规划 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建设专业规划时,必须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其他专业规划相协调,第十三条.城市建设各项专业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 须经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征求市民的意见后。方可报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地建设城市广场、立体交通.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大型市政公用设施、第十五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 必须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纳入建设和改造计划。做到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第十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市建设实行综合管理。新建 改建城市道路和城市供水 排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或者穿越城市道路的各项管线、杆线等设施。必须服从城市规划管理.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协调 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一次性集中建设.其建设资金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筹集、其中属于供电。通信等设施建设所需的资金。由电力。邮电等有关部门承担.在城市规划区内.自行建设的专用道路。管线需要与城市道路、管线连接的,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大中型公共建筑.商业区和住宅区,必须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建设停车场、第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建设与城市人口。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 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