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规划与实施第十一条。城市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公布和宣传.并接受公众监督,第十二条、城市供水 供气,供热 公共客运交通、道路。排水。防洪,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消防,供电。通信、人防等各项城市建设专业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建设专业规划时,必须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其他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十三条,城市建设各项专业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征求市民的意见后 方可报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地建设城市广场,立体交通 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大型市政公用设施,第十五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必须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纳入建设和改造计划 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第十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市建设实行综合管理,新建 改建城市道路和城市供水.排水 供气 供热,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或者穿越城市道路的各项管线,杆线等设施,必须服从城市规划管理。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协调 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一次性集中建设,其建设资金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筹集,其中属于供电.通信等设施建设所需的资金,由电力 邮电等有关部门承担,在城市规划区内、自行建设的专用道路,管线需要与城市道路、管线连接的、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大中型公共建筑 商业区和住宅区,必须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建设停车场。第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建设与城市人口,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 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