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与实施第十一条。城市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公布和宣传。并接受公众监督,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 供气,供热,公共客运交通。道路。排水、防洪。园林绿化,环境卫生 消防,供电,通信 人防等各项城市建设专业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建设专业规划时、必须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其他专业规划相协调.第十三条,城市建设各项专业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征求市民的意见后,方可报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地建设城市广场。立体交通。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大型市政公用设施。第十五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必须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纳入建设和改造计划,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第十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市建设实行综合管理、新建 改建城市道路和城市供水、排水、供气,供热 供电 通信,消防等依附于或者穿越城市道路的各项管线 杆线等设施,必须服从城市规划管理 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协调 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一次性集中建设,其建设资金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筹集.其中属于供电、通信等设施建设所需的资金。由电力、邮电等有关部门承担,在城市规划区内,自行建设的专用道路。管线需要与城市道路、管线连接的。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大中型公共建筑.商业区和住宅区.必须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建设停车场.第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建设与城市人口、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