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与实施第十一条。城市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公布和宣传、并接受公众监督、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供气 供热,公共客运交通、道路。排水,防洪,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消防 供电.通信.人防等各项城市建设专业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建设专业规划时,必须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其他专业规划相协调、第十三条 城市建设各项专业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 须经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征求市民的意见后。方可报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 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地建设城市广场、立体交通 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 垃圾处理等大型市政公用设施。第十五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必须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纳入建设和改造计划.做到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第十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市建设实行综合管理,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和城市供水,排水,供气 供热 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或者穿越城市道路的各项管线,杆线等设施、必须服从城市规划管理.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协调,按照先地下 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一次性集中建设 其建设资金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筹集 其中属于供电,通信等设施建设所需的资金、由电力。邮电等有关部门承担。在城市规划区内、自行建设的专用道路、管线需要与城市道路、管线连接的。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大中型公共建筑.商业区和住宅区。必须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建设停车场 第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 建设与城市人口.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 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