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与实施第十一条 城市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公布和宣传,并接受公众监督,第十二条,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客运交通,道路 排水.防洪,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消防,供电 通信。人防等各项城市建设专业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建设专业规划时,必须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其他专业规划相协调。第十三条。城市建设各项专业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征求市民的意见后.方可报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地建设城市广场。立体交通、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大型市政公用设施。第十五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必须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纳入建设和改造计划、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第十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市建设实行综合管理,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和城市供水,排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或者穿越城市道路的各项管线、杆线等设施.必须服从城市规划管理 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协调.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一次性集中建设。其建设资金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筹集、其中属于供电 通信等设施建设所需的资金 由电力。邮电等有关部门承担,在城市规划区内 自行建设的专用道路 管线需要与城市道路.管线连接的 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大中型公共建筑 商业区和住宅区.必须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建设停车场、第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建设与城市人口。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