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与实施第十一条.城市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公布和宣传,并接受公众监督。第十二条,城市供水 供气 供热。公共客运交通 道路,排水、防洪,园林绿化,环境卫生 消防。供电.通信、人防等各项城市建设专业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建设专业规划时、必须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其他专业规划相协调、第十三条.城市建设各项专业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征求市民的意见后。方可报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 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地建设城市广场,立体交通、供水、供气。供热 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大型市政公用设施、第十五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必须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纳入建设和改造计划、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第十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市建设实行综合管理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和城市供水.排水 供气,供热,供电 通信。消防等依附于或者穿越城市道路的各项管线,杆线等设施.必须服从城市规划管理.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协调、按照先地下 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一次性集中建设、其建设资金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筹集。其中属于供电,通信等设施建设所需的资金.由电力。邮电等有关部门承担 在城市规划区内。自行建设的专用道路、管线需要与城市道路。管线连接的.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 扩建大中型公共建筑.商业区和住宅区,必须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建设停车场 第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 建设与城市人口,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