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与实施第十一条 城市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公布和宣传、并接受公众监督、第十二条.城市供水,供气 供热,公共客运交通.道路,排水.防洪,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消防,供电 通信。人防等各项城市建设专业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建设专业规划时 必须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其他专业规划相协调,第十三条 城市建设各项专业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征求市民的意见后。方可报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 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 有计划地建设城市广场 立体交通 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大型市政公用设施、第十五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必须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纳入建设和改造计划.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第十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市建设实行综合管理,新建 改建城市道路和城市供水。排水.供气,供热 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或者穿越城市道路的各项管线,杆线等设施.必须服从城市规划管理.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协调,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一次性集中建设、其建设资金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筹集、其中属于供电、通信等设施建设所需的资金.由电力.邮电等有关部门承担.在城市规划区内.自行建设的专用道路 管线需要与城市道路。管线连接的.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大中型公共建筑 商业区和住宅区.必须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建设停车场,第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建设与城市人口、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 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