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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规划与实施第十一条,城市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公布和宣传.并接受公众监督,第十二条,城市供水 供气 供热。公共客运交通,道路。排水 防洪.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消防.供电,通信。人防等各项城市建设专业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建设专业规划时,必须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其他专业规划相协调、第十三条。城市建设各项专业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 须经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征求市民的意见后 方可报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 有计划地建设城市广场。立体交通.供水 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大型市政公用设施 第十五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必须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纳入建设和改造计划。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交付使用,第十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市建设实行综合管理,新建 改建城市道路和城市供水 排水 供气,供热.供电.通信 消防等依附于或者穿越城市道路的各项管线、杆线等设施、必须服从城市规划管理、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协调。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一次性集中建设,其建设资金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筹集。其中属于供电,通信等设施建设所需的资金。由电力、邮电等有关部门承担 在城市规划区内.自行建设的专用道路,管线需要与城市道路 管线连接的、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大中型公共建筑,商业区和住宅区,必须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建设停车场,第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建设与城市人口,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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