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与实施第十一条,城市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公布和宣传。并接受公众监督、第十二条,城市供水、供气 供热。公共客运交通、道路,排水,防洪,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消防,供电。通信、人防等各项城市建设专业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建设专业规划时,必须依据城市总体规划 并与其他专业规划相协调,第十三条,城市建设各项专业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须经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征求市民的意见后。方可报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 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 有计划地建设城市广场、立体交通。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大型市政公用设施,第十五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必须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纳入建设和改造计划,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第十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市建设实行综合管理,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和城市供水,排水、供气、供热 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或者穿越城市道路的各项管线,杆线等设施、必须服从城市规划管理.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协调 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一次性集中建设,其建设资金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筹集,其中属于供电,通信等设施建设所需的资金,由电力,邮电等有关部门承担。在城市规划区内,自行建设的专用道路.管线需要与城市道路,管线连接的、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大中型公共建筑.商业区和住宅区 必须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建设停车场,第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建设与城市人口 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