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监督管理的政策、措施,组织专项检查,督促各地区落实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的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实行监督管理。应开展以下工作,一,组织进行既有建筑幕墙基本情况普查,建立既有建筑幕墙档案.完善建筑幕墙数据库,二 组织检查既有建筑幕墙的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是否符合有关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备案技术资料是否完整,工程档案是否已向城建档案馆移交。三,责令不执行相关规定的建筑幕墙安全维护责任人落实整改 对在幕墙检查和安全性鉴定中发现安全隐患而不及时进行整改 履行责任不力的安全维护责任人,视情节轻重。采取下列措施 1,依法强制采取措施保证建筑幕墙安全、费用由产权人负责 2。列入危险既有建筑幕墙名单 向社会公示,3,依法实施相应行政处罚.四,对因既有建筑幕墙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安全维护责任人 依法进行处罚。并向社会公示,五.每年年底前逐级上报本地区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的监督管理情况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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