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安全性鉴定第二十一条。本细则所称安全性鉴定.是指由具有建筑幕墙检测资质的单位和具有建筑幕墙设计资质的单位。依据现行有关的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对既有建筑幕墙进行现场检查、测试 分析,验算 评估。并对确定的剩余使用年限内 幕墙面板与支承构件、连接构造是否具有确保安全使用的承载能力、金属构件及连接件是否产生影响承载力的腐蚀和锈蚀,防火,防雷构造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等所作的审查与综合判断 第二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既有建筑幕墙。其安全维护责任人必须负责委托有关单位完成安全性鉴定,一。在建设部。玻璃幕墙设计,制作,施工安装的若干技术规定、建设776号文附件,发布前、即1995年以前建成的玻璃幕墙,二,在,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2001。实施前,即2001年6月以前建成的金属与石材幕墙.三、未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进行工程验收的玻璃幕墙和金属与石材幕墙 四.原设计或制造安装过程中遗留下较严重的缺陷。需鉴定其实际承载能力的幕墙,五,年久失修或已超过原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的幕墙 第二十三条,既有建筑幕墙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 其安全维护责任人应主动委托进行安全性鉴定,一.面板。连接构件或局部墙面等出现异常变形,脱落,爆裂现象,二.遭受台风,地震,雷击.火灾,爆炸等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而造成损坏。三.相关建筑主体结构经检测.鉴定存在安全隐患,建筑幕墙工程自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 原则上每十年进行一次安全性鉴定,第二十四条、既有建筑幕墙的安全性鉴定应当委托具有建筑幕墙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性鉴定中承载能力分析部分,应由原建筑幕墙设计单位或具有建筑幕墙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机构应当对调查。检测,验算的数据资料进行全面分析 综合评定,确定鉴定等级 第二十五条。既有建筑幕墙安全性鉴定按下列程序进行.一 受理委托.了解委托方提出的幕墙鉴定原因和要求.收集幕墙设计、施工 验收 特别是隐蔽工程验收 和使用维护的图纸、原始记录等有关资料、二、现场调查,按资料核对实物,调查幕墙实际使用条件和内外环境 查看已发现的问题的具体情况,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三.制订方案.综合分析所收集的技术资料,现场调查情况、确定鉴定目的,范围和内容。制订详细的检测。评估方案,提交委托方审核、四。签订合同、与委托方协商确定幕墙鉴定方案、明确需委托方配合的有关工作 签订委托鉴定合同.五,实施检测.检查幕墙结构体系,构件及其连接构造节点 进行必需的材料检测和现场试验 六。分析计算,进行幕墙结构体系受力分析 验算构件的承载能力.七,评估定级、对调查.检测.验算的数据资料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评定。确定鉴定等级.八.鉴定报告.确定鉴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编制并提交鉴定报告.第二十六条鉴定单位应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提供真实,准确的鉴定结果。并依法对鉴定结果负责 第二十七条,安全维护责任人对经鉴定存在安全隐患的既有建筑幕墙.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按照鉴定处理意见立即采取安全处理措施、确保其使用安全.并及时将鉴定结果和安全处置情况向当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