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房地产经营。第三十九条.开发企业转让其开发的房地产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开发合同规定已经支付全部开发项目价款,并取得开发经营权证明。二,按照开发合同约定进行了投资,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 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转让合同应当报开发主管部门和房地产权属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四十条,开发企业转让开发项目。受让人继续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应当具备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资格,并按规定办理项目开发者变更手续.第四十一条.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依法办理预售登记 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所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三.工程施工合同.四,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五 商品房预售方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价款,必须专款用于开发项目建设 并按规定接受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开发企业必须按照预售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质量为预购者提供商品房。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预购者有权追回预购款和索赔损失,第四十三条。开发企业预售,销售商品房或者通过广告等方式推销商品房时 必须出示预售许可证 开发经营权证明、土地使用证件或者标明其编号,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购买开发企业预售,销售的商品房,但城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五条,商品房的价格.由开发企业与购买者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协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微利住房的价格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六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审批制度,具体审批办法由省政府另行制定。第四十七条,预购的商品房可以依法转让和抵押.第四十八条,预售,销售的商品房,购买者应当依法纳税和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 对享受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的房地产、房地产权属管理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将其减免部分折算为国家的投入,并依此确定国家所应占用的房地产权益,购买者转让该房地产时.应当向国家补缴减免的税费及其增值收益、第四十九条。购买在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商品房的.其买卖行为无效,房地产权属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对在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已经开发建设的商品房.由城市规划 土地管理和房地产开发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