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房地产经营。第三十九条。开发企业转让其开发的房地产、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开发合同规定已经支付全部开发项目价款。并取得开发经营权证明.二.按照开发合同约定进行了投资,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转让合同应当报开发主管部门和房地产权属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第四十条、开发企业转让开发项目。受让人继续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应当具备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资格、并按规定办理项目开发者变更手续.第四十一条。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依法办理预售登记。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所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二,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三、工程施工合同.四。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五 商品房预售方案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价款,必须专款用于开发项目建设,并按规定接受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开发企业必须按照预售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质量为预购者提供商品房、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预购者有权追回预购款和索赔损失、第四十三条 开发企业预售 销售商品房或者通过广告等方式推销商品房时、必须出示预售许可证,开发经营权证明 土地使用证件或者标明其编号。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购买开发企业预售.销售的商品房,但城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五条。商品房的价格.由开发企业与购买者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协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微利住房的价格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六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审批制度、具体审批办法由省政府另行制定,第四十七条.预购的商品房可以依法转让和抵押.第四十八条。预售 销售的商品房,购买者应当依法纳税和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对享受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的房地产 房地产权属管理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将其减免部分折算为国家的投入、并依此确定国家所应占用的房地产权益。购买者转让该房地产时.应当向国家补缴减免的税费及其增值收益.第四十九条、购买在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商品房的,其买卖行为无效.房地产权属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对在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已经开发建设的商品房。由城市规划。土地管理和房地产开发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