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房地产经营、第三十九条,开发企业转让其开发的房地产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开发合同规定已经支付全部开发项目价款、并取得开发经营权证明 二.按照开发合同约定进行了投资。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转让合同应当报开发主管部门和房地产权属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第四十条.开发企业转让开发项目、受让人继续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应当具备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资格,并按规定办理项目开发者变更手续.第四十一条 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依法办理预售登记。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所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二,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三 工程施工合同.四、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五,商品房预售方案,六。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价款,必须专款用于开发项目建设。并按规定接受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开发企业必须按照预售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质量为预购者提供商品房.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预购者有权追回预购款和索赔损失。第四十三条。开发企业预售.销售商品房或者通过广告等方式推销商品房时,必须出示预售许可证 开发经营权证明,土地使用证件或者标明其编号、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购买开发企业预售,销售的商品房,但城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五条。商品房的价格.由开发企业与购买者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协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微利住房的价格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六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审批制度。具体审批办法由省政府另行制定。第四十七条,预购的商品房可以依法转让和抵押、第四十八条 预售。销售的商品房,购买者应当依法纳税和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 对享受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的房地产,房地产权属管理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将其减免部分折算为国家的投入.并依此确定国家所应占用的房地产权益 购买者转让该房地产时。应当向国家补缴减免的税费及其增值收益、第四十九条,购买在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商品房的.其买卖行为无效,房地产权属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对在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已经开发建设的商品房 由城市规划、土地管理和房地产开发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