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其他省市企业未按照要求报送信息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注册执业人员违反规定从事执业活动或者出租,出借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章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发证部门吊销资格证书。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施工单位未按照要求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公示的 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工程总承包 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未取得资质证书、借用他人资质或者以他人名义承揽勘察,设计。监理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违反规定的勘察 设计,监理单位分别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 设计费、监理费两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的工程总承包 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 吊销资质证书、二,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对违反规定的勘察 设计、监理单位分别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费两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的工程总承包,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 吊销资质证书 三,提供伪造或者变造的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扣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四.未以投标方式承接必须投标承包的建设工程的.责令停止建筑活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造价咨询机构就同一建设工程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委托的 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发包单位。委托单位未按照要求报送合同信息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发包单位未按照要求办理竣工结算文件备案手续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评审专家未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审专家的资格 第五十九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活动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 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第六十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干预建设工程的发包和承包的,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四,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的,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