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市场准入和建设许可第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业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八条,注册地在其他省市的单位进入本市从事建筑活动,应当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国家或者省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专业技术人员注册执业证书等相关信息,第九条,国家规定实行注册执业制度的建筑活动专业技术人员 经资格考试合格,取得注册执业证书后 方可从事注册范围内的业务.第十条。注册执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出租 出借注册执业证书或者执业印章,二 超出注册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三。在非本人负责完成的文件上签字或者盖章,四.法律 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一条、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配备的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 标准员,材料员.机械员 劳务员.资料员等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应当经过聘用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并通过职业能力评价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发包前,持有关文件 向市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 建设工程报建所需资料齐全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当场予以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所需资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办理报建手续所需资料,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开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取得施工许可,未经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不得开工。除保密工程外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文件的编号 工程名称。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合同工期 项目经理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