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筑设计3 0 1,生产性质不明确的标准厂房应按丙类生产厂房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如后期变更为民用建筑.须先征得城市规划等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后。重新申报消防设计审核,3。0 2,当住宅与公寓设置在同一楼层时.其消防设计应统一按公共建筑进行设计、居住用地,规划用地性质编号.R2.上建设的酒店式公寓、普通公寓原则上不得改建为旅馆,酒店等,确需变更的.须先征得城市规划等相关职能部门同意。其他改建及室内装修工程使用性质与原规划用地使用性质不一致的.需征得城市规划等相关职能部门批准。3,0,3 早教中心 儿童教育培训学校,亲子园.举办儿童特长培训班的场所 均属于儿童活动场所,其防火设计应执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儿童活动场所,的有关规定、3,0 4 住宅一、二 三层设置的为住宅服务的物业管理用房可视为住宅的配套用房 其疏散楼梯可与住宅共用、3,0.5.住宅底部商业服务网点室内最远点至室外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20米,3.0,6、住宅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的任一层高不应大于4、5米,当大于4 5米,应按两层计算,确因地势高差难以调整时 允许部分商业服务网点其中一层的层高大于4、5米.但不得大于6米.如超过6米,则应按两层计、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住宅。其底部商业服务网点内均应设置火灾探测器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3,0.7。塔式建筑设置两座楼梯确有困难时可以设置剪刀楼梯、内廊式建筑不应设置剪刀楼梯 大型商场疏散楼梯不宜采用剪刀楼梯.确有困难需要采用剪刀楼梯的,同一防火分区内的一座剪刀楼梯只能视为一个安全出口 3、0、8,剪刀楼梯两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米.剪刀楼梯的两个楼梯间应在同层通过公共空间实现直接互通.公共建筑剪刀楼梯的两个前室应分别设置 住宅建筑剪刀楼梯的合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 0平方米.且短边不应小于2,4米、两座楼梯应分别设加压送风系统 3。0,9,建筑内设置的相当于前室功能的阳台或凹廊,其建筑面积应满足现行消防技术标准有关前室的设置要求、3。0。10 建筑内商业部分各防火分区直接开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平开防火门的宽度当计入疏散宽度时.不得大于该防火分区所需总疏散宽度的30。借用安全出口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每层疏散楼梯的总宽度应满足规范要求 3.0。11.商业营业厅内设置的少量临时仓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2 00小时的隔墙及1。50小时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墙上的门应采用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仓库的总建筑面积不得大于该层建筑总面积的5,且每个仓库的面积不应大于100平方米 3、0 12、高层建筑底部商业营业厅容纳人数应按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第5.3 17条计算确定,其每百人的疏散宽度应按下列原则确定,3,0,12.1.地下商业营业厅每一百人的疏散宽度不应小于1米。3,0.12。2,当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主楼的疏散楼梯分开设置时。其每百人的疏散宽度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2006,第5。3 17条确定.3 0.12、3 当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主楼的疏散楼梯共用时,应按每一百人的疏散宽度不应小于1米进行设计,3。0,13 防火分区间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除中庭外。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米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m,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米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防火分隔部位宽度的1,3 当设置在地下建筑时不应大于20米。3、0,14,剧场,电影院、礼堂 体育馆等设置有固定座位的公共建筑、其疏散人数应按不小于实际座位数的1 1倍确定,建筑面积大于50平方米的酒吧.其座位应采用固定座位,人数不应超过核定人数、3 0,15、高层建筑第一个避难层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米,相邻两个避难层之间的层数不宜大于15层 当屋顶设置有直升机停机坪和屋顶疏散平台时,最上一个避难层至屋顶的层数不应大于18层、3,0,16,高层医疗建筑内有洁净要求的产房。手术室或手术部。当不设置自动灭火设施时,其室内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小时的不燃烧体墙和不低于1,50小时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墙上必须开设的门。窗应为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3。0、17、设置在建筑内经常有人通行处的防火门应采用常开式防火门,常开式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有信号反馈的功能.3。0、18 重要的公共建筑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靠建筑的外墙部位,并有直通室外的出口 且应满足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的相关规定,3、0、19、建筑户外广告牌的设置不应遮挡灭火救援窗,且不应影响外部灭火救援 3.0.20.一类高层公共建筑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进行防火分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