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坡地建筑防火设计高度及建筑类别3、0。1 坡地建筑为居住建筑或为不含住宅的公共建筑 其吊层公共建筑高度不超过24m或住宅层数不超过9层 并符合下列规定时.上层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层数,按上层高度、层数,计算。以此确定上层部分的建筑类别.吊层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层数,及建筑类别按本规范3、0.7条执行,如图3 0、1所示,图3,0,1、3.0 1,1。以平顶层室外场地为消防扑救场地.3 0、1,2 建筑底层和平顶层均应设直通室外的人员安全出口.3 0、1.3,建筑上层与吊层应分别设置疏散楼梯 当确有困难时.上层与吊层共用疏散楼梯应在平顶层两跑梯段之间设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断开,3,0、1,4 平顶层下一层开设门.窗,洞口部位上沿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 50h,宽度不小于1 00m的防火挑檐或在吊层与平顶层分界的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高度不小于1、20m的不燃烧实体裙墙。3,0。1.5,平顶层与吊层分界处的楼板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同时不应开设中庭,自动扶梯和其他与下层相通的洞口、该层设备管井应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材料进行封隔.3 0、1,6 建筑上层与吊层分别设置疏散楼梯时,上.下楼梯间及其前室应分别设置防烟设施。防烟设施的形式应分别根据上层和吊层的防火设计高度,层数,及建筑类别确定。3。0,1、7、建筑底层和平顶层的疏散楼梯应直通或通过安全通道到达底层和平顶层的室外地面。其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3。0 1,8.设有消防电梯时 消防电梯应能到达各层,其前室或合用前室在平顶层和底层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30m的通道直通室外,3,0,1.9,建筑设有通达各层的消防电梯时 其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应设置防烟设施、防烟设施的形式应根据坡地建筑总高度确定 建筑上层与吊层分别设置消防电梯时,其消防电梯前室和合用前室应分别设置防烟设施,防烟设施的形式应分别根据上层和吊层的防火设计高度。层数 及建筑类别确定、3.0,1、10,客用电梯与消防电梯不合用前室时。上层与吊层的客用电梯宜分开设置 若上层与吊层的客用电梯合并设置,其在平顶层以下部分应参照消防电梯的要求设置前室及防烟设施。3 0.2,坡地建筑为居住建筑或为不含住宅的公共建筑、其吊层公共建筑高度超过24m或住宅层数超过9层.当底层室外地面能满足消防车通行和消防扑救场地要求。并同时符合本规范3.0、1.1 3。0.1 10条规定时.上层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层数.按上层高度 层数,计算。并以此确定上层部分的建筑类别、其吊层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层数。及建筑类别按本规范3,0 7条执行 如图3 0.2所示。3.0 3,坡地建筑吊层.平顶层及其上一层为公共建筑.以上各层为住宅 当公共建筑部分高度不超过24m。并满足本规范3.0。1、1、3、0,1,2,3。0 1。8 3,0,1,9条规定且符合下列条件时。住宅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层数.从平顶层室外地面起算、按居住建筑对待.并以此确定住宅部分建筑类别.其公共建筑部分的防火设计参照本规范3,0。7条吊层部分执行 如图3、0.3所示。3。0、3 1.公共建筑部分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 0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住宅部分隔开,该层楼板不应开设任何上下连通的洞口、该层楼板的设备管井应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材料进行封隔。在与住宅的分界处的公共建筑门,窗,洞口上沿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宽度不小于1.00m的防火挑檐或在该处的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 00h 高度不低于1 20m的不燃烧实体裙墙.3 0.3。2,公共建筑部分与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并分别直通或经过安全通道通到室外.两者的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应分别设置防烟设施 3,0、3。3.住宅部分与公共建筑部分的客用电梯应分开设置。住宅部分的客用电梯若需通达底层和地下车库时,电梯井道不应开设通向公共建筑楼层的门洞、同时其在底层和地下车库的前室,电梯厅,应符合消防电梯前室的要求 3、0.4。坡地建筑吊层。平顶层及其上一层为公共建筑,以上各层为住宅 当公共建筑高度超过24m、其底层室外地面应满足消防车通行和消防扑救场地要求。当同时满足本规范3 0,1、1,3。0,1、2,3。0,1、8,3,0 1。9和3,0.3,1.3、0.3。3条以及下列规定时。住宅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层数.及建筑类别参照本规范3、0、7条吊层部分执行。如图3.0、4所示,3 0 5 坡地建筑吊层.平顶层及其上数层为公共建筑,以上各层为住宅,当吊层高度不超过24m 且符合本规范3.0。1 3、0、1,9。3,0、3 3条规定时,其上层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从平顶层室外地面起算。并以此确定上层部分的建筑类别、其吊层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及建筑类别按本规范3、0。7条执行 如图3.0.5所示 图.3.0.5。3,0、6.坡地建筑吊层 平顶层及其上数层为公共建筑、以上各层为住宅,其吊层高度超过24m,底层室外地面应能满足消防车通行和消防扑救场地要求,当同时满足本规范3、0 1.1、3,0 1 2,3、0,1.4 3 0 1,9 3.0.3 3条规定。且上层与吊层的疏散楼梯 消防电梯及其通向室外出口完全独立时.其上层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从平顶层室外地面起算.并以此确定上层部分的建筑类别,其吊层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及建筑类别按本规范3,0 7条执行,如图3 0。6所示.图.3 0.6.3、0。7,吊层部分以吊层高度 层数 确定的建筑类别低于上层部分建筑类别时,按后者进行防火设计、吊层部分以吊层高度。层数,确定的建筑类别高于上层部分建筑类别时.按前者进行防火设计 吊层部分以吊层高度.层数,确定的建筑类别与上层部分建筑类别相同时.按各自类别进行防火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