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擅自发包工程的,二、建设单位不具备与工程性质。规模相适应的工程经济技术管理人员、又不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代理工程项目的发包工作的,三,将单体工程分解发包的。四。应当招标发包而不进行招标的,五、未经招投标管理机构批准进行议标的。六。未取得建设工程开工证而擅自开工的,七。招标文件和标底未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审定的.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一,实行总包的工程,发包单位指定分包单位的。二,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的,三,在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四 发包单位.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构配件和机械设备生产厂或者供应单位的、第三十七条、中央各部门。军队系统所属的和外省市的勘察、设计.施工,中介服务单位.没有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或者登记手续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港,澳。台地区的设计机构,施工企业,监理单位或者外国设计机构,施工企业,监理单位没有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一,在建筑市场活动中伪造,涂改。出借 转让,出卖有关的图签.图章和证照的,二、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承包和中介服务活动的,三 总包单位转包工程的,四,分包单位将分包工程再次分包或者转包给其他单位的 五。中介服务单位同时接受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对同一工程项目委托的,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建委、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规划委按照各自的职责执行.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 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二条.建筑市场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