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视情节和后果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擅自发包工程的 二,建设单位不具备与工程性质.规模相适应的工程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又不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代理工程项目的发包工作的,三。将单体工程分解发包的,四、应当招标发包而不进行招标的、五,未经招投标管理机构批准进行议标的.六 未取得建设工程开工证而擅自开工的,七。招标文件和标底未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审定的.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一。实行总包的工程,发包单位指定分包单位的。二.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的、三,在开标前泄露标底的,四 发包单位,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构配件和机械设备生产厂或者供应单位的、第三十七条、中央各部门。军队系统所属的和外省市的勘察。设计。施工 中介服务单位.没有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或者登记手续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停产停业,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港.澳 台地区的设计机构。施工企业,监理单位或者外国设计机构.施工企业.监理单位没有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一.在建筑市场活动中伪造、涂改 出借,转让。出卖有关的图签.图章和证照的,二,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承包和中介服务活动的 三 总包单位转包工程的 四,分包单位将分包工程再次分包或者转包给其他单位的。五,中介服务单位同时接受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对同一工程项目委托的,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建委,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规划委按照各自的职责执行,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 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二条。建筑市场管理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