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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的管理。规范建筑市场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保障建筑市场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从事土木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的发包和承包 以及有关中介服务活动的单位,个人 均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筑市场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管理工作,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是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市建筑市场中的勘察 设计管理工作,工商行政、计划,劳动,规划、物价 环保。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建筑市场进行管理.第四条,本市建筑市场应遵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原则,各方当事人应当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市的法规进行公开 公平的竞争 第五条。本市实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 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筑市场活动中不得伪造 涂改,出借,转让.出卖有关的图签 图章和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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