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的管理、规范建筑市场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市场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的发包和承包 以及有关中介服务活动的单位,个人 均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筑市场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管理工作 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是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市建筑市场中的勘察、设计管理工作。工商行政、计划,劳动 规划 物价,环保,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建筑市场进行管理.第四条 本市建筑市场应遵循统一。开放,竞争 有序的原则、各方当事人应当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市的法规进行公开。公平的竞争,第五条、本市实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筑市场活动中不得伪造、涂改 出借、转让,出卖有关的图签,图章和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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