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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的管理 规范建筑市场行为 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市场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建筑 线路管道 设备安装和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的发包和承包、以及有关中介服务活动的单位,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筑市场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管理工作.市城乡规划委员会 以下简称市规划委,是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市建筑市场中的勘察,设计管理工作,工商行政、计划,劳动。规划 物价、环保.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 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建筑市场进行管理.第四条,本市建筑市场应遵循统一,开放 竞争。有序的原则 各方当事人应当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市的法规进行公开.公平的竞争.第五条、本市实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筑市场活动中不得伪造.涂改、出借。转让 出卖有关的图签,图章和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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