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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工程合同。第二十九条、承发包双方在建设工程开工前 应当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应当向市规划委或者市建委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条.经过招标发包的工程、其合同的内容应当与中标内容一致、承发包双方不得利用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三十一条,合同履行发生纠纷 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可以向市规划委或者市建委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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