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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工程合同,第二十九条,承发包双方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签订后,应当向市规划委或者市建委.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条 经过招标发包的工程、其合同的内容应当与中标内容一致 承发包双方不得利用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三十一条、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可以向市规划委或者市建委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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