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第二十七条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 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 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 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 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 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五章.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第三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有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 不进行竣工验收。第三十八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