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八条工程建设单位 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施工.不具备安全条件的施工单位不得承揽建设工程、第十条建设单位必须向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相关的供水。排水 供电.供气、供热。邮电通讯和人防工程等设施的地下管线配置情况及地质资料,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纳入监理范围.与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同步组织实施,监理单位发现危及施工安全的行为和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设单位提出。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群防群治制度.按照建筑业安全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伤亡和其它事故发生。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与施工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技术人员,第十四条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施工安全生产全面负责,直接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具体的领导责任.项目经理是本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全面负责.第十五条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合同后 必须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未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的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接受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接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下达的安全整改通知单或停工通知单后.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或者停工,第十七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对分包范围内的施工现场安全向总承包单位负责,建设单位依法单独发包的单项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由各承包单位分别负责。由建设单位统一协调,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和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施工单位必须专款专用。将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和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足额用于安全防护和为现场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必须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负责支付保险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工作 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