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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合同与造价.第十九条在建筑经营活动中。发包,承包 中介方之间应当依法签订合同,并使用统一的合同示范文本.第二十条建设单位不得违背总承包合同约定 强行指定分包单位、分包内容。专业分包的内容应当在总承包合同中载明.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一个单体工程的造价咨询业务。一次性委托给一家造价咨询企业承担.不得肢解签订合同、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执行国家 省,市发布的计价规则和计价办法。按照规定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本办法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编制招标控制价 编制竣工结算.审核竣工结算的误差均不得超过百分之三、第二十三条招标控制价应当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者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第二十四条工程竣工结算书应当由具有编制能力的发、承包单位或者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审核.发包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将竣工结算书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竣工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同一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单位确认后,禁止发包单位又要求承包单位与另一个或者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重复核对竣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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