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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发包与承包。第九条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制度,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发包,禁止肢解发包或者将工程直接发包给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实行代建的工程项目,代建单位在工程建设活动中依据代建协议履行职责,第十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国有资金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 以及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公开招标.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缴纳投标保证金。但最高不超过八十万元 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全部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第十二条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禁止虚假招投标、串通投标等行为、第十三条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和利害关系人对招投标活动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满前向招标人书面提出 招标人应当及时处理。第十四条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实施劳务分包的,应当发包给具有相应建筑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独立完成承接的劳务作业。不得再行分包.第十五条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用工制度 实行全员劳动合同管理和实名制管理。按照规定进行劳动用工网上登记,依法发放务工人员工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施工企业及时发放务工人员工资、并监督其实施,第十六条实行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受重点监控的施工企业应当设立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 存入专项资金,用于支付务工人员工资、工资支付保证金的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七条工程承包单位追回的拖欠工程款应当优先用于支付被拖欠的务工人员工资,因发包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与承包单位结清工程款。致使承包单位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 由发包单位先行垫付。垫付的工资额以拖欠的工程款总额为限,因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致使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由发包单位督促清偿.无力清偿的、由发包单位负责清偿,第十八条发生劳资纠纷时 施工企业应当主动与务工人员协商解决。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参与调解.调解无效的。纠纷双方可以依法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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