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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资质与资格,第五条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 造价咨询。工程检测等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第六条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 造价咨询。工程检测等建筑经营活动的人员 应当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第七条外地从事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等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外地企业。进入本市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前。应当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信用登记手续,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登记企业的信用情况进行检查。实行动态管理。发包单位使用外地企业从事建筑经营活动时、应当使用办理信用登记手续的企业.第八条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伪造。涂改、出借.转让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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