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 城市供水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责令其改正 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供水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责令其改正 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规定对供水设施进行检修。清洗 消毒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 未在规定时间内组织抢修的。责令其改正 可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造成损失的 赔偿损失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国有企业主管人员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国有企业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第三十八条。违反城市供水规划未经批准兴建供水工程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国有企业主管人员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国有企业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可处以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国有企业主管人员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国有企业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一、损坏供水设施或者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二。涉及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施工时。未按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施工或者未按规定采取相应的保护或者补救措施的,三,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或者虽经批准但未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 四,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五,将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有前款第、三 四 五.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对其停止供水。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一、盗用公共供水的。责令其改正,补交公共供水水费、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擅自转供公共供水的、责令其改正 可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四.未经批准擅自通过消防专用供水设施用水的 责令其改正、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五,阻挠或者干扰供水设施抢修工作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未按合同约定缴纳水费的。责令其补缴所欠水费、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有第一款第,一 二、三、四 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和第二款行为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对其停止供水,第四十一条城市供水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