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促进节约用水。保证供水安全。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城市供水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 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均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供水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环境保护,卫生.城市规划.质量技监。国土资源.水利.经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城市供水事业发展 鼓励从事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 提高供水质量。第五条城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利用水源与节约用水相结合。保障供水与确保水质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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