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加强城市供水管理 促进节约用水 保证供水安全,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生活 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均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供水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环境保护。卫生,城市规划,质量技监,国土资源.水利 经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协助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城市供水事业发展,鼓励从事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 推广先进技术。提高供水质量,第五条城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利用水源与节约用水相结合,保障供水与确保水质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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