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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 处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进行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不按照规定报经审查批准的,二、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安全设施的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的、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进行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二 未对安全设施组织专项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 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安全设施的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的。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发现安全设施建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二 指定单位进行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的.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四,其他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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