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处分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进行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不按照规定报经审查批准的,二.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安全设施的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的、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进行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二,未对安全设施组织专项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安全设施的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的、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发现安全设施建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二。指定单位进行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的.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四.其他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