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已有处罚,处分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进行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不按照规定报经审查批准的.二 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安全设施的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的。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进行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二,未对安全设施组织专项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安全设施的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的 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发现安全设施建设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二.指定单位进行安全设施设计 施工 竣工验收的 三 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四,其他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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