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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 处分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项目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进行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不按照规定报经审查批准的。二。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安全设施的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的.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进行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二、未对安全设施组织专项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安全设施的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的.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法律 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第三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有权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发现安全设施建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二,指定单位进行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的,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四、其他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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