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村庄规划进行建设或者未取得开工许可证进行建设 严重影响村庄规划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影响村庄规划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 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理平整施工现场的 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人员清理,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第五十条 村民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村民委员会组织定点放线 或者不按照确定的宅基地位置,面积,四至,基础标高 房屋层高建设住宅,严重影响村庄规划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影响村庄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 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处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村庄公共饮用水源地建厕所.畜禽圈、污染型企业或者排放污水以及堆放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二条.在村庄规划区内乱堆乱倒垃圾、粪便 废料废渣及其他废弃物或者向道路及公共场所随意排放污水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可以处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损毁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公共绿化的 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前述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五十四条,阻挠村庄规划建设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 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在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七条。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在组织实施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擅自改变规划要求,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乱批乱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由村民会议依法予以罢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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