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村庄规划进行建设或者未取得开工许可证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规划的 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影响村庄规划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理平整施工现场的 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人员清理。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第五十条.村民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村民委员会组织定点放线,或者不按照确定的宅基地位置,面积。四至,基础标高、房屋层高建设住宅、严重影响村庄规划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 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影响村庄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处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村庄公共饮用水源地建厕所。畜禽圈、污染型企业或者排放污水以及堆放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在村庄规划区内乱堆乱倒垃圾.粪便.废料废渣及其他废弃物或者向道路及公共场所随意排放污水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损毁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公共绿化的 由乡,镇 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前述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五十四条,阻挠村庄规划建设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五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在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在组织实施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擅自改变规划要求、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乱批乱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由村民会议依法予以罢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