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 不按照村庄规划进行建设或者未取得开工许可证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规划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限期拆除,影响村庄规划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理平整施工现场的。由乡 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人员清理,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第五十条,村民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 未经村民委员会组织定点放线、或者不按照确定的宅基地位置 面积、四至,基础标高,房屋层高建设住宅。严重影响村庄规划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影响村庄规划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处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村庄公共饮用水源地建厕所 畜禽圈、污染型企业或者排放污水以及堆放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二条.在村庄规划区内乱堆乱倒垃圾 粪便,废料废渣及其他废弃物或者向道路及公共场所随意排放污水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损毁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公共绿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前述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五十四条.阻挠村庄规划建设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五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在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七条,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在组织实施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擅自改变规划要求,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乱批乱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由村民会议依法予以罢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