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 不按照村庄规划进行建设或者未取得开工许可证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规划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影响村庄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理平整施工现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人员清理.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第五十条 村民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村民委员会组织定点放线,或者不按照确定的宅基地位置、面积、四至,基础标高,房屋层高建设住宅,严重影响村庄规划的 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影响村庄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 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处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村庄公共饮用水源地建厕所,畜禽圈,污染型企业或者排放污水以及堆放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 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在村庄规划区内乱堆乱倒垃圾,粪便,废料废渣及其他废弃物或者向道路及公共场所随意排放污水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损毁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公共绿化的 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前述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五十四条,阻挠村庄规划建设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五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在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七条.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在组织实施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擅自改变规划要求,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乱批乱建的。由乡 镇 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村民会议依法予以罢免.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