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村庄规划进行建设或者未取得开工许可证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规划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影响村庄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处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理平整施工现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由乡 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人员清理。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五十条。村民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村民委员会组织定点放线、或者不按照确定的宅基地位置,面积,四至、基础标高.房屋层高建设住宅 严重影响村庄规划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 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影响村庄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处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村庄公共饮用水源地建厕所.畜禽圈,污染型企业或者排放污水以及堆放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 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二条.在村庄规划区内乱堆乱倒垃圾。粪便,废料废渣及其他废弃物或者向道路及公共场所随意排放污水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损毁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公共绿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前述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 由有关部门依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五十四条 阻挠村庄规划建设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法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五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在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七条。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在组织实施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擅自改变规划要求、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乱批乱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村民会议依法予以罢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