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 不按照村庄规划进行建设或者未取得开工许可证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规划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影响村庄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理平整施工现场的 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人员清理.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第五十条,村民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村民委员会组织定点放线。或者不按照确定的宅基地位置、面积,四至.基础标高。房屋层高建设住宅,严重影响村庄规划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 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影响村庄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处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村庄公共饮用水源地建厕所,畜禽圈,污染型企业或者排放污水以及堆放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二条.在村庄规划区内乱堆乱倒垃圾 粪便.废料废渣及其他废弃物或者向道路及公共场所随意排放污水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可以处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损毁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公共绿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前述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四条 阻挠村庄规划建设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五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在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或者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七条。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在组织实施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擅自改变规划要求。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乱批乱建的.由乡 镇。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村民会议依法予以罢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