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村庄规划进行建设或者未取得开工许可证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规划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影响村庄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 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处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理平整施工现场的 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人员清理 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第五十条、村民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村民委员会组织定点放线、或者不按照确定的宅基地位置 面积 四至,基础标高。房屋层高建设住宅,严重影响村庄规划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 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影响村庄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处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村庄公共饮用水源地建厕所,畜禽圈、污染型企业或者排放污水以及堆放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二条.在村庄规划区内乱堆乱倒垃圾.粪便 废料废渣及其他废弃物或者向道路及公共场所随意排放污水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可以处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损毁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公共绿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前述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五十四条,阻挠村庄规划建设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五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 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在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在组织实施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 擅自改变规划要求,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乱批乱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由村民会议依法予以罢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