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在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 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中、为了规范农村村庄和村民住宅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村庄和村民住宅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农村村庄和村民住宅的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政府引导。依靠群众,试点示范、逐步推进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 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第四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村庄和村民住宅的规划建设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村庄和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工作.并确定管理人员,村民委员会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 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做好村庄和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 国土资源.农业、水利,林业,交通,民政,财政 教育 文化.卫生 广播电视,环境保护等行政部门以及电力 电信 邮政等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村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工作。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庄和村民住宅的规划建设年度工作目标、统一部署,制定计划,采取措施,组织实施、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村庄和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村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补助经费。规划编制经费 规划管理人员培训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七条。农村村庄和村民住宅建设应当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充分尊重村民自主权,村民住宅由个人建设、对特殊困难农户,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给予适当补助。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扶持。村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由农村集体组织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扶持.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宣传推广农村村庄和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工作的先进典型.对在农村村庄和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