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村庄管理第四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保护饮用水源,有条件的村庄应当实行集中供水。并使饮用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禁止在村庄公共饮用水源地建厕所,畜禽圈 污染型企业或者排放污水以及堆放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第四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民在宅旁 路旁.水旁,村旁植树造林.绿化村庄 美化环境,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第四十四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村庄环境卫生的管理.明确环境卫生责任区和责任人.村民应当维护村庄环境卫生 不得随意倾倒垃圾 粪便、废料废渣和其他废弃物 有条件的村庄应当设立垃圾收集处理点。建设污水排放设施,村民建厕所 畜禽圈等不得占用村庄街巷通道、第四十五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村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管理、保证正常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损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村庄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风景名胜资源.军事设施和国家公共设施 第四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对村庄建设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纸等资料应当及时整理归档,第四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村庄规划建设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单位应当及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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