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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村庄管理第四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保护饮用水源,有条件的村庄应当实行集中供水,并使饮用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禁止在村庄公共饮用水源地建厕所、畜禽圈 污染型企业或者排放污水以及堆放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第四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民在宅旁.路旁.水旁 村旁植树造林。绿化村庄。美化环境、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第四十四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村庄环境卫生的管理,明确环境卫生责任区和责任人,村民应当维护村庄环境卫生 不得随意倾倒垃圾 粪便。废料废渣和其他废弃物。有条件的村庄应当设立垃圾收集处理点,建设污水排放设施、村民建厕所、畜禽圈等不得占用村庄街巷通道、第四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村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管理.保证正常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损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村庄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风景名胜资源.军事设施和国家公共设施,第四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对村庄建设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 图纸等资料应当及时整理归档.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村庄规划建设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单位应当及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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