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村庄管理第四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 乡、镇 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保护饮用水源.有条件的村庄应当实行集中供水 并使饮用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禁止在村庄公共饮用水源地建厕所、畜禽圈 污染型企业或者排放污水以及堆放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第四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民在宅旁。路旁,水旁,村旁植树造林、绿化村庄。美化环境。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 第四十四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村庄环境卫生的管理,明确环境卫生责任区和责任人 村民应当维护村庄环境卫生 不得随意倾倒垃圾,粪便 废料废渣和其他废弃物,有条件的村庄应当设立垃圾收集处理点、建设污水排放设施、村民建厕所.畜禽圈等不得占用村庄街巷通道、第四十五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村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管理,保证正常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损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村庄内的文物古迹 古树名木 风景名胜资源,军事设施和国家公共设施,第四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对村庄建设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纸等资料应当及时整理归档.第四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村庄规划建设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单位应当及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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