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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关于规划审批过程中落实 消防法.有关规定的通知长规发 2009,47号 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为进一步确保建设项目消防安全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 以及,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的要求.长沙市规划管理局、长沙市消防支队对建设项目规划审批过程中与消防相关程序作以下调整.一.自,2009年6月1日起,凡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审批 严格按照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以及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的要求执行,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在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中、依据以上法律,规章相关条文对建设单位所需办理的消防设计审查手续予以书面告知.二.凡符合,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主动咨询消防机构.并由消防机构指导其完善消防设计.其中 经长沙市规划管理局认定需召开评审会议的项目、消防部门派专业技术人员和主管领导参会,并提出相关意见或审查建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文件审核,三,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应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四,2009年6月,1日以前、已报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审查并已取得报建图审查通知单的建设项目、如符合,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 仍由公安消防机构出具消防审查意见,其他建设项目.按本通知第三项要求办理,五 2009年6月1日起。凡申请总平面图及规划设计方案审查,XA3 报建图审查,XA4,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XA5,的建设项目.须在其申请材料中提供盖有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的消防设计说明.六、凡应审核而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凡应备案而未备案的建设项目擅自施工,投入使用的、一经发现,将按法律法规严格追究建设,设计单位的法律责任,长沙市规划管理局,长沙市公安消防支队,二 九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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