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二,关于起草,马鞍山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标准与准则。的说明、现将。马鞍山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标准与准则,情况汇报如下 一、起草背景,目前。我市规划部门在审批城市建设项目时,对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标准。主要参照.安徽省城市道路规划设计暂行规定 和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由于这两个规定制定较早 标准滞后。规划部门虽然在审批城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时、适当提高了标准。但仍然满足不了日益增长的机动车停车需要。截至到2007年10月份、市区共有各类公共停车场268个,泊位4582个,其中路内停车泊位3579个.路外停车泊位1003个、但到2007年10月 市区拥有各类机动车96303辆、其中载客汽车20798辆,载货汽车7981辆。摩托车64479辆,共合40110标台,摩托车除外。按照畅通工程一等,模范、管理水平的要求,市区平均每百辆注册汽车,折算成小汽车当量。占有的标准泊位数应达到35、45、目前。市区尚缺停车泊位9456 13467个,另外,在我市小区建设中.停车位建设严重不足,在近期调查中发现.有部分小区配建的停车位不足30,还有根本没有配建停车设施的小区.由于停车位配建的不足.造成许多小区夜晚占用城市道路临时停车.如,珍珠西苑、南湖花园 翡翠园.不仅造成交通事故。而且容易造成汽车被盗,损坏等刑事治安案件 为解决市区停车难问题。推进,马鞍山市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实施,统一配建标准.保障停车场建设与城市建设同步进行。解决中心城区停车难的问题 2006年.公安 规划,发改委建议政府制定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标准与准则,市政府高度重视。将此项建议纳入2007年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市公安局会同建委,规划,发改委,以,马鞍山市城市交通综合规划。为依据参考南京 常州等外地标准、制定了,马鞍山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标准与准则。及时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在此基础上。再次进行了修改完善.并与5月底起草完毕.上报政府审定。二.制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4,安徽省城市道路规划设计暂行规定。5.建设部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6,马鞍山市城市交通综合规划。7。马鞍山市城市交通管理规划。三 主要内容.一、明确了 标准与准则。的适用范围 建成区范围,当涂县可参照执行,二,所称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提供给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的专用场所,三、明确了配建标准 附表一.四、扩建 改建部分的建筑.其扩。改建部分按、标准与准则 所列要求的标准配建停车泊位 原建筑配建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按车位差额数的20、补建、五 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施原则上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但在同一道路或者相邻道路上建设的二宗以上的建设项目,其相邻距离不超过100米的 在统一申请.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条件下。在经过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六。对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与其机动车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基地内部道路的连接进行了规定.要求有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鼓励相邻地块统一设置出入口.同时.规定,机动车出入口不宜直接与城市干道连接,其与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应大于80米,七 明确了停车设施的建设方式和面积。可采用地下车库。立体停车楼,库,地面停车等多种形式.地面停车泊位数一般不应超过总泊位数的20 每一个地面停车位应按20 25平方米集中安排用地 并设置专用停车场和通道。不得在建筑物间任意设置和占用小区出入口通道设置停车位.八。各类城市交通建筑或交通枢纽,综合市场。批发交易市场.仓储式超市,大卖场,体育场馆,影剧院 游览场所.场馆。公园和市民广场等其他类建筑的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应由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分析进行初步确定。报市规划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