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二 关于起草,马鞍山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标准与准则 的说明,现将,马鞍山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标准与准则。情况汇报如下。一.起草背景、目前、我市规划部门在审批城市建设项目时。对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标准.主要参照 安徽省城市道路规划设计暂行规定,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由于这两个规定制定较早,标准滞后 规划部门虽然在审批城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时 适当提高了标准.但仍然满足不了日益增长的机动车停车需要,截至到2007年10月份,市区共有各类公共停车场268个,泊位4582个,其中路内停车泊位3579个,路外停车泊位1003个 但到2007年10月.市区拥有各类机动车96303辆.其中载客汽车20798辆、载货汽车7981辆、摩托车64479辆,共合40110标台 摩托车除外,按照畅通工程一等、模范,管理水平的要求、市区平均每百辆注册汽车 折算成小汽车当量、占有的标准泊位数应达到35,45.目前。市区尚缺停车泊位9456 13467个、另外 在我市小区建设中.停车位建设严重不足。在近期调查中发现。有部分小区配建的停车位不足30,还有根本没有配建停车设施的小区 由于停车位配建的不足.造成许多小区夜晚占用城市道路临时停车,如,珍珠西苑,南湖花园 翡翠园,不仅造成交通事故.而且容易造成汽车被盗、损坏等刑事治安案件 为解决市区停车难问题 推进.马鞍山市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实施.统一配建标准 保障停车场建设与城市建设同步进行,解决中心城区停车难的问题.2006年。公安,规划。发改委建议政府制定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标准与准则。市政府高度重视.将此项建议纳入2007年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市公安局会同建委、规划。发改委。以.马鞍山市城市交通综合规划.为依据参考南京,常州等外地标准,制定了。马鞍山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标准与准则、及时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在此基础上、再次进行了修改完善。并与5月底起草完毕。上报政府审定、二.制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办法、4,安徽省城市道路规划设计暂行规定、5。建设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6 马鞍山市城市交通综合规划,7、马鞍山市城市交通管理规划 三,主要内容.一,明确了.标准与准则、的适用范围 建成区范围。当涂县可参照执行.二.所称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提供给机动车 非机动车停放的专用场所.三 明确了配建标准、附表一、四 扩建、改建部分的建筑,其扩 改建部分按,标准与准则,所列要求的标准配建停车泊位.原建筑配建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按车位差额数的20,补建.五,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施原则上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但在同一道路或者相邻道路上建设的二宗以上的建设项目,其相邻距离不超过100米的,在统一申请,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条件下.在经过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 六。对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与其机动车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基地内部道路的连接进行了规定,要求有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鼓励相邻地块统一设置出入口、同时.规定 机动车出入口不宜直接与城市干道连接 其与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应大于80米,七。明确了停车设施的建设方式和面积、可采用地下车库。立体停车楼、库,地面停车等多种形式,地面停车泊位数一般不应超过总泊位数的20,每一个地面停车位应按20.25平方米集中安排用地、并设置专用停车场和通道,不得在建筑物间任意设置和占用小区出入口通道设置停车位。八.各类城市交通建筑或交通枢纽,综合市场.批发交易市场,仓储式超市.大卖场 体育场馆。影剧院,游览场所。场馆.公园和市民广场等其他类建筑的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应由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分析进行初步确定,报市规划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