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二、关于起草 马鞍山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标准与准则.的说明,现将 马鞍山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标准与准则、情况汇报如下。一。起草背景。目前,我市规划部门在审批城市建设项目时。对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标准.主要参照,安徽省城市道路规划设计暂行规定,和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由于这两个规定制定较早 标准滞后。规划部门虽然在审批城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时,适当提高了标准 但仍然满足不了日益增长的机动车停车需要。截至到2007年10月份,市区共有各类公共停车场268个。泊位4582个、其中路内停车泊位3579个.路外停车泊位1003个、但到2007年10月,市区拥有各类机动车96303辆,其中载客汽车20798辆 载货汽车7981辆。摩托车64479辆。共合40110标台、摩托车除外、按照畅通工程一等.模范,管理水平的要求,市区平均每百辆注册汽车 折算成小汽车当量.占有的标准泊位数应达到35。45、目前、市区尚缺停车泊位9456,13467个,另外,在我市小区建设中.停车位建设严重不足,在近期调查中发现,有部分小区配建的停车位不足30、还有根本没有配建停车设施的小区、由于停车位配建的不足。造成许多小区夜晚占用城市道路临时停车,如,珍珠西苑,南湖花园、翡翠园 不仅造成交通事故、而且容易造成汽车被盗、损坏等刑事治安案件、为解决市区停车难问题.推进。马鞍山市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实施 统一配建标准。保障停车场建设与城市建设同步进行 解决中心城区停车难的问题,2006年.公安 规划、发改委建议政府制定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标准与准则 市政府高度重视、将此项建议纳入2007年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市公安局会同建委 规划。发改委。以、马鞍山市城市交通综合规划、为依据参考南京,常州等外地标准。制定了,马鞍山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标准与准则、及时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在此基础上.再次进行了修改完善、并与5月底起草完毕 上报政府审定、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4。安徽省城市道路规划设计暂行规定,5,建设部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6。马鞍山市城市交通综合规划 7 马鞍山市城市交通管理规划,三,主要内容.一。明确了.标准与准则。的适用范围 建成区范围.当涂县可参照执行.二,所称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提供给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的专用场所,三。明确了配建标准.附表一,四,扩建。改建部分的建筑 其扩,改建部分按,标准与准则.所列要求的标准配建停车泊位、原建筑配建不足的。应在改 扩建的同时按车位差额数的20,补建。五.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施原则上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但在同一道路或者相邻道路上建设的二宗以上的建设项目,其相邻距离不超过100米的。在统一申请,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条件下。在经过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六。对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与其机动车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基地内部道路的连接进行了规定。要求有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鼓励相邻地块统一设置出入口,同时,规定、机动车出入口不宜直接与城市干道连接.其与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应大于80米.七.明确了停车设施的建设方式和面积.可采用地下车库、立体停车楼、库.地面停车等多种形式,地面停车泊位数一般不应超过总泊位数的20.每一个地面停车位应按20.25平方米集中安排用地、并设置专用停车场和通道,不得在建筑物间任意设置和占用小区出入口通道设置停车位 八,各类城市交通建筑或交通枢纽、综合市场 批发交易市场、仓储式超市,大卖场。体育场馆、影剧院.游览场所.场馆。公园和市民广场等其他类建筑的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应由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分析进行初步确定,报市规划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