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1.为加强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使停车设施的设计和建设符合交通组织需要和管理要求 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2.本 标准与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 县域范围内可参照执行.3。本,标准与准则,所称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提供给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的专用场所 4、新建建筑物应按附表一规定的标准设置停车泊位。5 扩建.改建部分的建筑,其改,扩建部分按附表一所列要求配建停车泊位。原建筑配建不足的,应在改 扩建的同时按车位差额数的20 补建 6,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施原则上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但在同一道路或者相邻道路上建设的二宗以上的建设项目,其相邻距离不超过100米的.在统一申请,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条件下,在经过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7,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与其机动车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基地内部道路之间应当保证有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鼓励相邻地块统一设置出入口。机动车出入口不宜直接与城市干道连接 其与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应大于80米,8,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施可采用地下车库。立体停车楼.库,地面停车等多种形式,严禁占用规划批准为绿地和道路的部分设置停车泊位,地面停车泊位数一般不应超过总泊位数的20 每一个地面停车位应按20,25平方米集中安排用地.并设置专用停车场和通道 不得在建筑物间任意设置和占用小区出入口通道设置停车位,9、本.标准与准则.规定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车位指标,机动车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单位、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单位 核算车位时.安排的其他车型机动车.非机动车车位 可按附表二所列的换算值折合成小型汽车的车位或者自行车的车位进行计算。10.综合性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总数按各类性质及其规模分别计算后累计,群体布置的建筑物,在符合规定的配建停车设施总指标的条件下,可以统一安排.协调布置.11,建筑物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 尾数不足1个的按1个计算。12,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的布置与设计应考虑将来转化成为机动车停车设施的需要 13 在用地范围内.应按表三规定的标准和合理组织交通流线的要求。配置装卸车。出租车和无障碍车位.14 宾馆,饭店应在用地的地面部分或者规定的空地上、按每50个客房配置1个大客车停车位 每设置1个大客车停车位可按附表一所列的标准减设2 5个小车停车位、15,各类城市交通建筑或交通枢纽。综合市场。批发交易市场,仓储式超市 大卖场、体育场馆、影剧院、游览场所.场馆、公园和市民广场等其他类建筑的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 应由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分析进行初步确定、报市规划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16,建筑物的临时停车位和特殊建筑的停车位配建标准。由市规划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针对具体个案另行确定.17 停车场.库.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的要求.其规划设计须遵守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88,公。交管、字,90 号。和、道路交通标志与标线 GB。5768、1999.平面设计应标明场内通道。车辆路线走向,停车泊位.停车诱导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设施、18、本。标准与准则.自2009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