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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公示绿地平面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罚款。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对闲置土地进行临时绿化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管护单位未按照养护规范进行养护并做好防火工作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树木死亡 绿化设施损毁、景区风貌破坏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未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规范开发利用绿地地下空间.影响树木正常生长或者绿地使用功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 损害绿化成果及绿化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改变绿地性质和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 并按照改变的面积处取得该处土地使用权地价款3至5倍的罚款。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移植树木的,责令限期改正 无法改正的、责令在规定地点补种移植株数5倍的树木、并可以处所移植树木价值3至5倍的罚款,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砍伐树木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在规定地点补种砍伐株数10倍的树木、处所砍伐树木价值5至10倍的罚款.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未经许可临时占用绿地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可按照占用面积处取得该处土地使用权地价款3至5倍的罚款,临时占用绿地期满后不按照规定恢复原状的,按照擅自改变绿地性质予以处理。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代征绿地交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绿化的、责令限期交回 并处每日每平方米0,5元的罚款,第七十三条,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或者区 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市人民政府决定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的 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按照规划 建设.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各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第七十五条.各级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造成树木.花草或者绿化设施损坏,灭失的 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单位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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