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公示绿地平面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罚款,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对闲置土地进行临时绿化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管护单位未按照养护规范进行养护并做好防火工作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造成树木死亡.绿化设施损毁、景区风貌破坏的 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 未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规范开发利用绿地地下空间.影响树木正常生长或者绿地使用功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 损害绿化成果及绿化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 未经许可擅自改变绿地性质和用途的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按照改变的面积处取得该处土地使用权地价款3至5倍的罚款、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移植树木的,责令限期改正 无法改正的。责令在规定地点补种移植株数5倍的树木 并可以处所移植树木价值3至5倍的罚款.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砍伐树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在规定地点补种砍伐株数10倍的树木、处所砍伐树木价值5至10倍的罚款.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未经许可临时占用绿地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可按照占用面积处取得该处土地使用权地价款3至5倍的罚款,临时占用绿地期满后不按照规定恢复原状的。按照擅自改变绿地性质予以处理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代征绿地交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绿化的。责令限期交回 并处每日每平方米0。5元的罚款,第七十三条、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或者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市人民政府决定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的 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按照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各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第七十五条。各级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树木。花草或者绿化设施损坏.灭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单位代为履行 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