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公示绿地平面图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罚款、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对闲置土地进行临时绿化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管护单位未按照养护规范进行养护并做好防火工作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树木死亡,绿化设施损毁 景区风貌破坏的 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未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规范开发利用绿地地下空间。影响树木正常生长或者绿地使用功能的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损害绿化成果及绿化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改变绿地性质和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按照改变的面积处取得该处土地使用权地价款3至5倍的罚款、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移植树木的。责令限期改正 无法改正的,责令在规定地点补种移植株数5倍的树木.并可以处所移植树木价值3至5倍的罚款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砍伐树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在规定地点补种砍伐株数10倍的树木,处所砍伐树木价值5至10倍的罚款,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未经许可临时占用绿地的,责令限期改正 恢复原状.并可按照占用面积处取得该处土地使用权地价款3至5倍的罚款.临时占用绿地期满后不按照规定恢复原状的.按照擅自改变绿地性质予以处理.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代征绿地交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绿化的 责令限期交回。并处每日每平方米0.5元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或者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市人民政府决定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的 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按照规划、建设 环境保护等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各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第七十五条。各级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树木 花草或者绿化设施损坏,灭失的 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单位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