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公示绿地平面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 元罚款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对闲置土地进行临时绿化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管护单位未按照养护规范进行养护并做好防火工作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树木死亡.绿化设施损毁,景区风貌破坏的 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未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规范开发利用绿地地下空间、影响树木正常生长或者绿地使用功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 损害绿化成果及绿化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改变绿地性质和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按照改变的面积处取得该处土地使用权地价款3至5倍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移植树木的,责令限期改正,无法改正的、责令在规定地点补种移植株数5倍的树木.并可以处所移植树木价值3至5倍的罚款.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砍伐树木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并在规定地点补种砍伐株数10倍的树木.处所砍伐树木价值5至10倍的罚款,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未经许可临时占用绿地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可按照占用面积处取得该处土地使用权地价款3至5倍的罚款 临时占用绿地期满后不按照规定恢复原状的,按照擅自改变绿地性质予以处理,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代征绿地交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绿化的,责令限期交回、并处每日每平方米0 5元的罚款,第七十三条,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或者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市人民政府决定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按照规划.建设 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各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第七十五条,各级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树木 花草或者绿化设施损坏.灭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单位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