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公示绿地平面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罚款.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对闲置土地进行临时绿化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管护单位未按照养护规范进行养护并做好防火工作的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造成树木死亡、绿化设施损毁.景区风貌破坏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 未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规范开发利用绿地地下空间,影响树木正常生长或者绿地使用功能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损害绿化成果及绿化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改变绿地性质和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 恢复原状,并按照改变的面积处取得该处土地使用权地价款3至5倍的罚款,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移植树木的 责令限期改正,无法改正的、责令在规定地点补种移植株数5倍的树木,并可以处所移植树木价值3至5倍的罚款、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砍伐树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并在规定地点补种砍伐株数10倍的树木,处所砍伐树木价值5至10倍的罚款,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 未经许可临时占用绿地的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 并可按照占用面积处取得该处土地使用权地价款3至5倍的罚款,临时占用绿地期满后不按照规定恢复原状的。按照擅自改变绿地性质予以处理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代征绿地交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绿化的。责令限期交回、并处每日每平方米0、5元的罚款,第七十三条.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或者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市人民政府决定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的 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按照规划 建设 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各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第七十五条、各级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树木,花草或者绿化设施损坏。灭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单位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