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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绿化建设和管理、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市 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监督和管理,法律.法规对森林,古树名木 公园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本市绿化工作应当贯彻科学发展观、体现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城乡统筹和政府组织、全民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妥善协调,处理各种利益关系。依法明晰树木权属,完善生态公益林建设和管护补偿补助机制 保护树木所有权人和管护者合法权益 促进首都绿化事业可持续发展,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化工作的领导,将绿化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本行政区域绿化覆盖率目标 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保障公共绿地建设和养护经费的投入、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区 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第六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学校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教育居民和在校师生履行绿化义务。保护绿化成果 做好本社区 本单位的绿化工作 第七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绿化科学知识,绿化法律法规和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宣传工作.增强公民履行绿化义务和保护绿化成果的意识 第八条 本市推进林业碳汇工作.普及碳排放知识、倡导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和实现碳中和的绿色环保理念。引导公众参与碳补偿活动,第九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绿化科学技术的基础研究和转化应用.选育.引进适应本市自然条件。节水耐旱及兼顾冬季绿化美化效果的植物品种,引进植物品种应当防止有害植物侵入。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 投诉和举报损害绿化,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第十一条 本市对在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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