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绿化建设和管理.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 建设宜居城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监督和管理 法律 法规对森林 古树名木、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本市绿化工作应当贯彻科学发展观 体现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 生态优先,城乡统筹和政府组织。全民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妥善协调、处理各种利益关系,依法明晰树木权属、完善生态公益林建设和管护补偿补助机制。保护树木所有权人和管护者合法权益,促进首都绿化事业可持续发展,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化工作的领导.将绿化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本行政区域绿化覆盖率目标,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保障公共绿地建设和养护经费的投入.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 第六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学校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教育居民和在校师生履行绿化义务。保护绿化成果。做好本社区.本单位的绿化工作,第七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绿化科学知识。绿化法律法规和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宣传工作。增强公民履行绿化义务和保护绿化成果的意识。第八条.本市推进林业碳汇工作,普及碳排放知识 倡导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和实现碳中和的绿色环保理念,引导公众参与碳补偿活动.第九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绿化科学技术的基础研究和转化应用.选育,引进适应本市自然条件 节水耐旱及兼顾冬季绿化美化效果的植物品种,引进植物品种应当防止有害植物侵入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投诉和举报损害绿化,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十一条。本市对在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