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地图管理.第二十六条,编制.印刷 出版,展示。登载地图和制作地图产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未经审查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地图或者制作地图产品。第二十七条.编制地图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编制地图 编制地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使用最新的基础地理底图,二.准确反映各地理要素的位置、形态、名称.界线及相互关系.三 具备符合地图使用目的的有关数据和专业内容,四,地图的比例尺符合国家规定 绘有国界线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各类地图和示意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样图编制。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单位应当事先将试制样图报送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属于全国性地图的。可以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转送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一,印刷,出版地方性地图或者展示 登载未出版的地图的.二,展示.登载 插附绘有国界线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各类地图和示意图的.三。制作地球仪。电子地图等地图产品以及在广告、标牌和其他物品上附绘地图的 专题地图应当有专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经批准出版的地图、应当标明审图号 需要修订地图内容或者改变地图出版形式的,应当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第二十九条.涉密地图和内部地图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出版 发行或者展示,第三十条、普通地图不得刊登广告。在专题地图上刊登广告的,刊登广告的面积不得超过地图图幅面积的30,不得压盖地图内容。影响地图的使用功能,第三十一条、进出口绘有我国国界线的地图,书刊、进出口单位应当将样品送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协调测绘,工商 新闻出版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地图市场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图市场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