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规范测绘活动。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测绘活动和测绘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测绘、是指对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等进行测定 采集,表述以及对获取的数据.信息,成果进行处理和提供的活动 第三条 省测绘局负责全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机构编制的有关规定明确本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测绘法律.法规.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三 管理监督测绘活动和测绘资质,四。组织测绘成果的汇交。储存,信息服务和监督管理 五。管理监督地图编制及其相关活动。六,管理和维护测量标志,七,查处测绘行政违法案件,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实施测绘项目 应当采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统一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西安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 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其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 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测绘科学技术研究.测量标志保护和测绘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