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运行和维护,第二十条,污水收集单位应加强对公共排水管网和受委托管理的污水管网等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标准 规范及操作规程.定期进行清淤、疏浚。保证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并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排水设施的维护责任划分一般以接驳井为界,无接驳井的以城市道路规划边线为界,新建项目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污水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落实管理和维护单位 污水收集单位负责指导和服务.建筑物粪便污水出水井至化粪池后第一只井移交给环卫设施管理单位管理的 由环卫设施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污水工程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在发现污水冒溢或在接到报告后两小时内赶到现场 及时进行维修。疏通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其尽快恢复正常运行,第二十二条,公共排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确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设计规范的要求,污水输送主干线管道的安全保护范围为,口径400毫米以上不满800毫米的管道两侧各2米,口径800毫米以上不满1200毫米的管道两侧各4米、口径1200毫米及以上管道两侧各6米、在公共排水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施工或进行其他可能危害排水设施安全作业的、应当事先报告污水收集单位、并在开工前向排水设施产权单位查明有关情况.采取相应的防护和补救措施、因作业造成排水设施损坏的 施工单位应承担相应的维修和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排水户发生事故或意外事件 影响公共排水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时.应及时报告污水收集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同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防止污染和造成危害,排水户不得擅自向公共排水设施加压排放污水、因特殊情况需要加压排放的,应事先征得污水收集单位同意,第二十四条 公共排水设施发生事故 污水收集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排水设施抢修时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不得阻挠或者干扰抢修工作进行,污水收集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补办有关手续,第二十五条、污水收集单位因工程施工 设施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排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排水户,并采取相应的调整措施 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排水户,并尽快恢复正常排水.对生产.生活环境可能造成严重影响的大范围暂停排水。污水收集单位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六条.遇突发事件或者在污水排放量超过城市排水设施受纳量的区域,污水收集单位可以采取调节排污量。调整排污时间等调度措施 排水户应当服从污水收集单位的调度 使用公共排水设施不能间断排污的排水户 可自建贮水设备或采取其他保障措施、第二十七条、污水处理单位应当加强设备管理 按照有关污水处理厂养护维修技术标准,切实做好设施养护和维修 保证污水处理设施完好和安全运行 第二十八条。污水处理厂应建立严格的取样。检测和化验制度、按国家有关标准和操作规程对进出水的水质,水量和污泥进行检测,完善检测数据的统计分析和报表制度、按期向行业主管部门上报进出水的水质.水量、污泥处置情况,设备运行状况及运行成本等。第二十九条。污水收集 处理系统应当保持不间断运行,电力 通讯、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污水设施的安全运行给予保障、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 迁移或者拆除公共排水设施。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与产权单位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定相应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