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规划的编制 第十七条 规划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 二.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三、坚持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四.坚持统筹兼顾,加强各级各类规划之间的衔接和协调,五。坚持既重视宏观调控 又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第十八条,规划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做好规划编制的前期工作,前期工作一般包括基础调查。信息搜集 课题研究、项目论证等内容.前期工作中的重大课题研究、应当采取招标投标或者其他竞争方式选择课题承担单位.第十九条。总体规划草案在送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由本级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送上一级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总体规划草案在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前,应当送相邻地区的同级人民政府进行衔接,对规划衔接中的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第二十条.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将专项规划草案送本级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与总体规划进行衔接。同时还应当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相应的上级专项规划进行衔接,专项规划涉及其他领域的,规划编制机关还应当征求本级有关部门的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规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将反馈意见送规划编制机关、未经衔接的规划不得报送审批,第二十一条、规划的衔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服从本级和上级总体规划,二,下级政府规划服从上级政府规划 三。专项规划之间不得相互矛盾 第二十二条.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第二十三条,规划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对规划草案进行论证并出具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应当全面,客观 公正。第二十四条、编制规划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除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另有规定外,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布。并采取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征求公众的意见,第二十五条 规划编制机关报送规划草案时。应当将规划编制说明和规划论证报告一并报送,规划编制说明包括征求意见以及与其他相关规划衔接的情况,对未采纳的重要意见应当说明理由.第二十六条、除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另有规定外。批准后的规划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