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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规划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更好地发挥规划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指导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划,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的经济和社会领域的发展规划,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重大的经济社会发展事项制定规划 以规划指导工作,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和实施规划,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对编制和实施规划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经依法批准的规划 是各级人民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的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项规划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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