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BT项目建设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其他有处理权限的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决策.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浪费,流失的,二,违法批准变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或建设标准的 三,疏于监管 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四 违法拨付回购资金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贿赂行为的.第四十一条 项目业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项目未按规定程序进行科学论证。设计优化开工建设造成较大损失的,二,擅自确定BT融资建设条件造成较大损失的.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进行招投标的 四 擅自改变设计文件进行招标或建设、擅自突破核准预算的,五、未履行职责,导致项目建设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六,未履行职责,造成工程不能按期完工的,七,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并擅自决定回购的、八。项目建设相关文件.技术和财务等资料不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归档的、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第四十二条.在BT项目的前期运作及实施过程中。各参与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与单位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一、项目勘察设计单位 咨询中介机构 监理机构、原材料供应商等单位。在项目投融资建设过程中有违法或严重违约行为的 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或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外,5年内不得参与竞争本市行政区域内项目的相关专业工作、二,BT投资人在项目投融资建设过程中有违法或严重违约行为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或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外.该BT投资人5年内不得参与竞争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融资项目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