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 规章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处理,第四十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BT项目建设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其他有处理权限的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违法决策、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浪费。流失的,二,违法批准变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或建设标准的 三,疏于监管,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 四、违法拨付回购资金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贿赂行为的.第四十一条 项目业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项目未按规定程序进行科学论证,设计优化开工建设造成较大损失的 二,擅自确定BT融资建设条件造成较大损失的,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进行招投标的。四,擅自改变设计文件进行招标或建设。擅自突破核准预算的.五 未履行职责。导致项目建设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六 未履行职责,造成工程不能按期完工的,七.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并擅自决定回购的。八.项目建设相关文件 技术和财务等资料不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收集 整理,归档的.九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第四十二条.在BT项目的前期运作及实施过程中,各参与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参与单位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一.项目勘察设计单位 咨询中介机构。监理机构。原材料供应商等单位.在项目投融资建设过程中有违法或严重违约行为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或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外、5年内不得参与竞争本市行政区域内项目的相关专业工作.二.BT投资人在项目投融资建设过程中有违法或严重违约行为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或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外、该BT投资人5年内不得参与竞争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融资项目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