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BT项目建设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其他有处理权限的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决策.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浪费、流失的、二 违法批准变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或建设标准的,三,疏于监管,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四,违法拨付回购资金的。五。其他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贿赂行为的。第四十一条 项目业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项目未按规定程序进行科学论证 设计优化开工建设造成较大损失的 二,擅自确定BT融资建设条件造成较大损失的,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进行招投标的 四。擅自改变设计文件进行招标或建设。擅自突破核准预算的 五,未履行职责 导致项目建设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六,未履行职责 造成工程不能按期完工的,七。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并擅自决定回购的,八.项目建设相关文件.技术和财务等资料不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收集。整理 归档的.九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第四十二条.在BT项目的前期运作及实施过程中 各参与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参与单位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一,项目勘察设计单位、咨询中介机构,监理机构,原材料供应商等单位,在项目投融资建设过程中有违法或严重违约行为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或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外,5年内不得参与竞争本市行政区域内项目的相关专业工作、二、BT投资人在项目投融资建设过程中有违法或严重违约行为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或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外。该BT投资人5年内不得参与竞争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融资项目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