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七条,杭州市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 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下同,第八条.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所含的各项专业规划 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西湖风景名胜区的各类详细规划.由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组织编制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每五年编制一次、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村镇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第九条,城市规划的内容和深度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负责编制规划的单位应遵循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原则 认真组织规划方案的讨论及成果的审查,保证规划设计质量.城市规划涉及军事设施的 负责编制规划的单位应征求军事部门的意见、第十条,规划审批权限。一。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规划,经市人大或其常委会.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由市人大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三,单独编制的专业规划.经市规划局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国家有关部门对各项专业规划的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 按规定权限报批,四.城市分区规划 重要详细规划 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审批,五 西湖风景名胜区各类详细规划的审批权限,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六,村镇规划由市规划局审查后 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一条,各项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公布 属于国家秘密的除外.并严格执行.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 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市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备案。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须经市人大或其常委会、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规划。需作重大修改的,须经市人大或其常委会,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 报国务院批准、其他规划的修改 应由规划编制单位报市规划局审查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