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七条 杭州市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 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下同。第八条,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 和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所含的各项专业规划、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编制 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 西湖风景名胜区的各类详细规划.由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组织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每五年编制一次.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村镇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第九条 城市规划的内容和深度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负责编制规划的单位应遵循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原则,认真组织规划方案的讨论及成果的审查 保证规划设计质量、城市规划涉及军事设施的、负责编制规划的单位应征求军事部门的意见,第十条,规划审批权限.一.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规划,经市人大或其常委会。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由市人大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三、单独编制的专业规划,经市规划局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国家有关部门对各项专业规划的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权限报批.四,城市分区规划,重要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审批,五.西湖风景名胜区各类详细规划的审批权限 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六,村镇规划由市规划局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一条 各项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公布、属于国家秘密的除外,并严格执行.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市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备案.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 须经市人大或其常委会。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 报国务院批准,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规划,需作重大修改的、须经市人大或其常委会.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其他规划的修改 应由规划编制单位报市规划局审查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