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管线设施规划管理、第四十八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管线工程,应根据需要 有计划地组织施工 并按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第四十九条,下列管线工程可以不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一,规划管位轴线和管径不变的原有管线的局部更新,二,垂直规划道路中心线 接入各类管线的支管,三。铁路 港口 机场 工厂 仓库等用地范围内的专用管线及其与城市管线的垂直接口部分。四.居住区,小区,街坊内部管线在小区级道路上敷设及其与城市管线的垂直接口部分。五、除西湖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地段外,长度在五百米以内的低压电力架空线、电信线。第五十条,各项管线工程应按照市规划局所确定的管线位置,标高进行施工,目前确实不能实施的.可暂作临时敷设 今后按规划修建道路时.原建设单位应对临时性设施同时进行改造.所需资金和材料由原建设单位负责。第五十一条.穿越河道的管线的埋设深度、应以不防碍河道整治.船舶航行。管线安全的原则确定,架空管线跨越通航河道的、应符合港务.航道等部门核定的高度和有关技术规定,第五十二条,沿城市道路建筑物 其专用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不得占用道路规划红线内用地.第五十三条。管线在城市桥梁上通过时,应征得市政公用管理部门同意。新建桥梁应根据管线综合规划,设计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第五十四条 电力,电信线缆在同一路段上的同一系统或相同电压线路应组合同沟敷设或合杆架设,不同系统不同电压的线路,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同沟敷设或合杆架设。第五十五条.无线电台等无线通讯设施 应在规划收讯或发讯区设置,并报经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市规划局同意。微波通讯的空中通道,应避开规划高层建筑或高于规划高层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