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业务、对本单位承建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承担相应责任,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禁止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肢解以后分别转包给他人、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非主体结构的施工,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应当经建设单位同意后 才能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建的工程再分包 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工程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对施工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其员工的岗位技能培训、国家规定必须持证上岗的人员.应当在取得岗位证书后上岗 其他人员应当达到相应的岗位技能要求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设备及建筑构配件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禁止在工程施工中偷工减料.禁止在工程上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工程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设备及建筑构配件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使用合格的施工装备 遵守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按照工程设计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施工中、施工单位应当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自检,对重要的工程部位和隐蔽工程应当进行质量预检和复检,重要的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检查。验收,发生质量事故应当保护好事故现场.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条建设工程竣工,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竣工条件 达到工程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要求.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施工技术资料,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在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返工。修理 返工 修理费用及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予以认定.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