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勘察 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第二十二条勘察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担勘察,设计业务.对本单位出具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承担相应责任、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伪造,涂改 买卖,出借,借用资质证书和设计图签.图章、执业证章 第二十三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勘察.设计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参加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组织的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处理施工中出现的与勘察,设计有关的问题.参加工程质量验收,第二十四条勘察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 符合国家.本省有关工程勘察 设计的技术标准和合同的规定。不得任意增大或者减小可靠度.二、提供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形地貌状况资料 数据可靠、评价准确.三。设计的深度符合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施工图配套.细部节点交代明确、标注说明清晰,完整。四,注明选用材料,设备.建筑构配件的规格,型号 性能,色泽等 并提出质量要求.但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勘察。设计文件按照有关规定需经审批的 建设单位应当报批 第二十五条设计单位应当向大中型建设工程。超高层建筑以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结构复杂工程的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落实设计意图、处理与设计有关的技术问题、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