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勘察 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第二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担勘察.设计业务,对本单位出具的勘察 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承担相应责任,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勘察、设计单位不得伪造.涂改。买卖、出借,借用资质证书和设计图签 图章,执业证章,第二十三条勘察 设计单位应当对勘察、设计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参加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组织的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处理施工中出现的与勘察、设计有关的问题。参加工程质量验收 第二十四条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国家、本省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的技术标准和合同的规定、不得任意增大或者减小可靠度.二.提供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形地貌状况资料.数据可靠。评价准确、三。设计的深度符合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 施工图配套.细部节点交代明确。标注说明清晰。完整 四,注明选用材料.设备,建筑构配件的规格,型号 性能,色泽等.并提出质量要求,但不得指定生产厂 供应商,勘察。设计文件按照有关规定需经审批的 建设单位应当报批、第二十五条设计单位应当向大中型建设工程、超高层建筑以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结构复杂工程的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 落实设计意图 处理与设计有关的技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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