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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第二十二条勘察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担勘察。设计业务.对本单位出具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承担相应责任.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勘察 设计单位不得伪造。涂改.买卖.出借,借用资质证书和设计图签。图章、执业证章 第二十三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勘察、设计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 参加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组织的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处理施工中出现的与勘察。设计有关的问题,参加工程质量验收、第二十四条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国家,本省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的技术标准和合同的规定,不得任意增大或者减小可靠度。二、提供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 地形地貌状况资料.数据可靠。评价准确、三,设计的深度符合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施工图配套。细部节点交代明确,标注说明清晰、完整,四、注明选用材料,设备。建筑构配件的规格、型号,性能,色泽等,并提出质量要求、但不得指定生产厂 供应商。勘察,设计文件按照有关规定需经审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批,第二十五条设计单位应当向大中型建设工程、超高层建筑以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 结构复杂工程的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 落实设计意图 处理与设计有关的技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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