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蚌埠籍高技能人才返乡回蚌创业就业扶持政策第十九条蚌埠籍持有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技能等级证书、或具有特殊专长,可以带来重大技术改造和较高经济效益的高技能人才返乡回蚌创业就业的,适用本章各项优惠政策。第二十条降低工商登记门槛,在符合安全、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允许蚌埠籍高技能人才利用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作为过渡性创业经营场所.责任单位,市工商局。第二十一条支持从事个体经营,各级工商部门对手续合法,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核准发放营业执照,当场不能办理的,限时做好跟踪服务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第二十二条支持入园创业 蚌埠籍高技能人才在农民工创业园.城镇就业创业园创办的各类企业或经济实体、享受所在园区各类优惠政策 免交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交物管费,卫生费。治安费、环保费等管理性费用.减半缴纳场地费,适当减免水电费.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地税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第二十三条扶持出园企业。对孵化期满的出园企业。以出园时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职工人数为基数,给予12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和一次性组织起来就业补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第二十四条享受贷款贴息优惠政策。蚌埠籍高技能人才返乡回蚌自主创业的。可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贴息贷款.额度最高1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对诚实守信。生产经营前景好的项目,期满后可再申请一次.责任单位,市人社局、人行蚌埠市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