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0,1,为满足城市防灾减灾需要。规范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制定本标准。1。0。2.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体现、以人为本、的建设理念以及、因地制宜.平灾结合.合理规划,综合利用 充分有效.易于通达,就近避难,保障安全.长期备用。便于管理.的原则。1,0,3,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满足城市重大灾害的就近避难要求。应与城市经济建设相协调,应符合各类防灾规划的要求。与城市规划相衔接、与公园,绿地,广场,室内场馆和人防工程等建设相结合.1,0、4,根据应急避难场所类型和需容纳避难人数来确定应急避难场所的设施与设备。应急避难设施应满足灾害条件下的安全使用、满足灾时人民基本生活保障要求 1,0、5、本标准中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分为场地型和建筑型两类,1,0.6 本省城市新建 改建和扩建应急避难场所工程应按本标准执行。其它城镇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可参照执行 1、0、7.新建。改建或扩建城市公园,绿地及广场时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按应急避难场所建设.10万m2以上新建。改建或扩建城市公园 绿地及广场在初步设计阶段应报省辖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民防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 50万m2以上新建、改建或扩建城市公园,绿地及广场在初步设计阶段应报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民防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1,0。8。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省内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