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0,1、为贯彻落实国家保障性住房的方针政策、明确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要求,规范云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依照国家.云南省有关政策精神.特制定本导则.1。0.2,本导则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城镇保障性住房,1 0,3.本导则适用于云南省保障性住房的规划与建筑设计,是编制 评估和审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工程设计,审查和监督管理的依据、1,0 4,保障性住房的规划与建筑设计 应与建设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应与居民的住房状况,家庭结构等因素及条件相结合.1 0,5,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应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充分利用原有场地上的自然生态条件、注重建筑与自然生态环境的协调、避免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避免造成文物破坏.水土流失或其他灾害 1。0、6、保障性住房的规划与建筑设计 应贯彻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 应符合该地区相关城市规划的要求.1,0,7、保障性住房的规划与建筑设计,应按照国家建筑节能标准和省地环保型住宅要求、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应用先进、经济、适用,安全可靠的技术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采用通过质量认证和能效标识的产品,确保工程质量。1 0,8,出租类保障性住房应配置相应的设备和设施。具备基本的入住条件,1。0,9、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勘察和设计文件编制必须规范和完整。签章齐全并符合建设部规定的文件编制深度要求.1、0。10。保障性住房的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对审查机构提出的问题回复后,应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修改补充,必须将修改补充文件或修改通知单按之前已提供勘察。设计文件的同等份数提交委托方 委托方应及时发放到相关单位、1、0,11、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和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执行国家、云南省和当地现行相关政策,标准 规范,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