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1,0.1 为贯彻落实国家保障性住房的方针政策。明确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要求 规范云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 依照国家,云南省有关政策精神,特制定本导则.1 0.2,本导则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城镇保障性住房。1.0,3 本导则适用于云南省保障性住房的规划与建筑设计。是编制,评估和审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工程设计。审查和监督管理的依据、1。0,4、保障性住房的规划与建筑设计 应与建设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应与居民的住房状况、家庭结构等因素及条件相结合、1、0、5、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应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充分利用原有场地上的自然生态条件,注重建筑与自然生态环境的协调。避免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避免造成文物破坏、水土流失或其他灾害。1 0.6。保障性住房的规划与建筑设计,应贯彻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应符合该地区相关城市规划的要求,1 0 7 保障性住房的规划与建筑设计、应按照国家建筑节能标准和省地环保型住宅要求,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 积极应用先进、经济、适用、安全可靠的技术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 新材料.新设备。采用通过质量认证和能效标识的产品,确保工程质量,1,0,8、出租类保障性住房应配置相应的设备和设施。具备基本的入住条件 1、0.9.保障性住房的规划 勘察和设计文件编制必须规范和完整.签章齐全并符合建设部规定的文件编制深度要求、1.0,10、保障性住房的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对审查机构提出的问题回复后,应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修改补充 必须将修改补充文件或修改通知单按之前已提供勘察,设计文件的同等份数提交委托方、委托方应及时发放到相关单位 1,0 11、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和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执行国家 云南省和当地现行相关政策 标准,规范、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