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1,0 1 为贯彻落实国家保障性住房的方针政策,明确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要求,规范云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依照国家 云南省有关政策精神、特制定本导则.1,0,2、本导则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城镇保障性住房 1,0、3.本导则适用于云南省保障性住房的规划与建筑设计。是编制。评估和审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工程设计.审查和监督管理的依据 1 0、4、保障性住房的规划与建筑设计 应与建设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应与居民的住房状况.家庭结构等因素及条件相结合。1,0.5,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应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充分利用原有场地上的自然生态条件,注重建筑与自然生态环境的协调 避免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避免造成文物破坏,水土流失或其他灾害.1、0。6.保障性住房的规划与建筑设计.应贯彻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应符合该地区相关城市规划的要求.1、0,7、保障性住房的规划与建筑设计,应按照国家建筑节能标准和省地环保型住宅要求.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应用先进.经济 适用.安全可靠的技术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新设备.采用通过质量认证和能效标识的产品.确保工程质量,1,0,8,出租类保障性住房应配置相应的设备和设施,具备基本的入住条件、1。0,9、保障性住房的规划 勘察和设计文件编制必须规范和完整、签章齐全并符合建设部规定的文件编制深度要求、1 0.10,保障性住房的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对审查机构提出的问题回复后.应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修改补充,必须将修改补充文件或修改通知单按之前已提供勘察。设计文件的同等份数提交委托方 委托方应及时发放到相关单位 1 0,11、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和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导则外 尚应执行国家 云南省和当地现行相关政策.标准、规范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