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1 0。1.为贯彻落实国家保障性住房的方针政策,明确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要求,规范云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依照国家、云南省有关政策精神、特制定本导则。1、0,2、本导则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城镇保障性住房 1,0,3,本导则适用于云南省保障性住房的规划与建筑设计.是编制、评估和审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工程设计,审查和监督管理的依据,1,0、4,保障性住房的规划与建筑设计.应与建设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应与居民的住房状况.家庭结构等因素及条件相结合.1、0.5,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应保护自然生态环境 充分利用原有场地上的自然生态条件,注重建筑与自然生态环境的协调,避免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避免造成文物破坏.水土流失或其他灾害,1,0,6.保障性住房的规划与建筑设计,应贯彻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应符合该地区相关城市规划的要求.1、0 7 保障性住房的规划与建筑设计。应按照国家建筑节能标准和省地环保型住宅要求.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 积极应用先进,经济,适用 安全可靠的技术和推广新技术 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采用通过质量认证和能效标识的产品,确保工程质量、1,0,8.出租类保障性住房应配置相应的设备和设施,具备基本的入住条件,1,0,9。保障性住房的规划 勘察和设计文件编制必须规范和完整、签章齐全并符合建设部规定的文件编制深度要求.1,0,10,保障性住房的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对审查机构提出的问题回复后,应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修改补充.必须将修改补充文件或修改通知单按之前已提供勘察。设计文件的同等份数提交委托方。委托方应及时发放到相关单位.1.0。11 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和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执行国家.云南省和当地现行相关政策。标准,规范.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