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 则 1.0.1,为贯彻落实国家保障性住房的方针政策。明确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要求,规范云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 依照国家。云南省有关政策精神.特制定本导则、1,0 2,本导则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城镇保障性住房,1。0,3,本导则适用于云南省保障性住房的规划与建筑设计.是编制 评估和审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工程设计 审查和监督管理的依据.1、0、4,保障性住房的规划与建筑设计。应与建设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应与居民的住房状况,家庭结构等因素及条件相结合 1.0。5,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应保护自然生态环境 充分利用原有场地上的自然生态条件,注重建筑与自然生态环境的协调,避免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避免造成文物破坏。水土流失或其他灾害。1、0,6 保障性住房的规划与建筑设计、应贯彻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应符合该地区相关城市规划的要求,1、0 7,保障性住房的规划与建筑设计,应按照国家建筑节能标准和省地环保型住宅要求、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应用先进 经济,适用、安全可靠的技术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 新材料,新设备.采用通过质量认证和能效标识的产品,确保工程质量、1,0。8、出租类保障性住房应配置相应的设备和设施 具备基本的入住条件.1.0 9。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勘察和设计文件编制必须规范和完整,签章齐全并符合建设部规定的文件编制深度要求,1 0、10、保障性住房的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对审查机构提出的问题回复后。应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修改补充。必须将修改补充文件或修改通知单按之前已提供勘察.设计文件的同等份数提交委托方.委托方应及时发放到相关单位。1 0。11。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和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执行国家,云南省和当地现行相关政策,标准,规范,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