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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检测机构资质管理。第六条。检测机构资质按其检测能力和业务范围、分为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专项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机构相应类别的资质标准和业务范围见附件一、二.第七条,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应提交下列资料,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三,资质标准规定的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 身份证,社会保险合同、岗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 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社保合同,相关检测技术培训情况登记表、五.检测机构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六。上述材料的电子文档、证书证件提供扫描版.其他材料提供WORD、或、EXCEL格式、第八条,检测机构申请资质扩项应提交上述第七条中,一,六 项资料,扩项涉及资质类别增加 要求人员条件提高的.还应提供 三.四 五。中涉及增加的有关材料。第九条 资质审查分为资料审查,实地查验及专家评审 省政务中心建设厅窗口受理检测机构资质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对审查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时间完成资质审批工作.颁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第十条、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中列出批准的具体检测项目.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第十一条,检测机构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资质延期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经发证机关复查合格后,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逾期未申请复查的单位,资质证书自行作废、检测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延期,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二 转包检测业务的 三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 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鉴定,报告的,五,未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进行检测或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第十二条,检测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 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技术负责人除外 后30日内,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报送有关变更证明资料 办理变更手续 破产.撤销,歇业的.应当在30日内将资质证书交回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注销。第十三条 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检测机构的资质注销手续 一.资质有效期届满 未重新核定资质的、二、检测机构破产、撤销。歇业的,三.检测机构取得资质后发生合并,分立的。第十四条,检测机构取得资质后可以在异地设立检测试验室,简称试验室,试验室开展的检测业务不能超出母体机构的资质范围。母体机构对试验室的质量行为负责、并负有管理试验室职责。试验室的仪器设备、试验环境,在岗人员.职称,社保合同、持证上岗等,条件应符合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见证取样检测能力应不低于母体机构资质中的4项,持证检测人员数不少于6人、检测机构在异地设立试验室,应填写,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增设试验室申请表。提供对试验室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对试验场地.仪器设备拥有产权 或3年以上使用权,的证明,管理试验室的制度和保证检测质量的措施等材料,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试验室,资质管理部门应在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副本的 检测机构变更栏,给予登记并公布。试验室使用母体机构资质图章对外出具检测报告,检测资料管理纳入母体机构管理体系。试验室只能以母体机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承接检测业务。试验室的不良质量行为记入母体机构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手册、试验室撤消,母体机构应在30日内向资质审批部门报告注销,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出借、转让资质证书,不得非法扣押 没收资质证书、检测机构遗失资质证书,应当在有效的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并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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