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检测机构资质管理。第六条,检测机构资质按其检测能力和业务范围,分为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专项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机构相应类别的资质标准和业务范围见附件一。二、第七条.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三、资质标准规定的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 身份证 社会保险合同,岗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社保合同,相关检测技术培训情况登记表 五,检测机构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六,上述材料的电子文档.证书证件提供扫描版、其他材料提供WORD,或,EXCEL格式,第八条.检测机构申请资质扩项应提交上述第七条中,一,六,项资料.扩项涉及资质类别增加。要求人员条件提高的.还应提供 三,四.五,中涉及增加的有关材料.第九条,资质审查分为资料审查,实地查验及专家评审。省政务中心建设厅窗口受理检测机构资质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对审查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时间完成资质审批工作 颁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第十条.资质证书 分为正本和副本、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中列出批准的具体检测项目。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第十一条、检测机构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资质延期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经发证机关复查合格后。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逾期未申请复查的单位.资质证书自行作废,检测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延期,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二.转包检测业务的。三.涂改,倒卖,出租 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鉴定。报告的。五。未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进行检测或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第十二条 检测机构变更名称 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技术负责人除外,后30日内。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报送有关变更证明资料.办理变更手续,破产。撤销 歇业的,应当在30日内将资质证书交回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注销.第十三条,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检测机构的资质注销手续,一。资质有效期届满 未重新核定资质的,二.检测机构破产,撤销 歇业的 三 检测机构取得资质后发生合并,分立的.第十四条,检测机构取得资质后可以在异地设立检测试验室,简称试验室、试验室开展的检测业务不能超出母体机构的资质范围、母体机构对试验室的质量行为负责。并负有管理试验室职责.试验室的仪器设备.试验环境、在岗人员.职称,社保合同.持证上岗等。条件应符合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见证取样检测能力应不低于母体机构资质中的4项,持证检测人员数不少于6人,检测机构在异地设立试验室.应填写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增设试验室申请表.提供对试验室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对试验场地.仪器设备拥有产权,或3年以上使用权,的证明 管理试验室的制度和保证检测质量的措施等材料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试验室。资质管理部门应在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副本的,检测机构变更栏.给予登记并公布。试验室使用母体机构资质图章对外出具检测报告.检测资料管理纳入母体机构管理体系、试验室只能以母体机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承接检测业务.试验室的不良质量行为记入母体机构的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手册、试验室撤消、母体机构应在30日内向资质审批部门报告注销,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出借,转让资质证书。不得非法扣押.没收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遗失资质证书.应当在有效的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 并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