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检测机构资质管理.第六条.检测机构资质按其检测能力和业务范围,分为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专项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机构相应类别的资质标准和业务范围见附件一。二.第七条、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应提交下列资料,一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三、资质标准规定的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合同。岗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社保合同。相关检测技术培训情况登记表,五,检测机构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六,上述材料的电子文档,证书证件提供扫描版 其他材料提供WORD。或,EXCEL格式,第八条,检测机构申请资质扩项应提交上述第七条中。一,六,项资料。扩项涉及资质类别增加、要求人员条件提高的、还应提供,三 四 五.中涉及增加的有关材料,第九条、资质审查分为资料审查 实地查验及专家评审、省政务中心建设厅窗口受理检测机构资质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对审查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时间完成资质审批工作.颁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第十条。资质证书 分为正本和副本,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中列出批准的具体检测项目,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第十一条、检测机构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资质延期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经发证机关复查合格后.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 逾期未申请复查的单位,资质证书自行作废 检测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延期、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二、转包检测业务的,三。涂改,倒卖 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四.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鉴定。报告的,五,未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进行检测或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第十二条,检测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技术负责人除外,后30日内 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报送有关变更证明资料。办理变更手续,破产,撤销,歇业的,应当在30日内将资质证书交回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注销,第十三条,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检测机构的资质注销手续.一 资质有效期届满,未重新核定资质的.二、检测机构破产。撤销,歇业的。三、检测机构取得资质后发生合并,分立的 第十四条、检测机构取得资质后可以在异地设立检测试验室、简称试验室.试验室开展的检测业务不能超出母体机构的资质范围,母体机构对试验室的质量行为负责,并负有管理试验室职责 试验室的仪器设备.试验环境、在岗人员。职称 社保合同,持证上岗等。条件应符合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见证取样检测能力应不低于母体机构资质中的4项,持证检测人员数不少于6人。检测机构在异地设立试验室.应填写。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增设试验室申请表,提供对试验室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对试验场地,仪器设备拥有产权,或3年以上使用权、的证明.管理试验室的制度和保证检测质量的措施等材料,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试验室.资质管理部门应在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副本的、检测机构变更栏 给予登记并公布、试验室使用母体机构资质图章对外出具检测报告、检测资料管理纳入母体机构管理体系,试验室只能以母体机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承接检测业务。试验室的不良质量行为记入母体机构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手册,试验室撤消,母体机构应在30日内向资质审批部门报告注销,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出借,转让资质证书,不得非法扣押,没收资质证书,检测机构遗失资质证书。应当在有效的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并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