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检测机构资质管理。第六条、检测机构资质按其检测能力和业务范围。分为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专项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机构相应类别的资质标准和业务范围见附件一,二,第七条 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应提交下列资料。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三。资质标准规定的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合同,岗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社保合同,相关检测技术培训情况登记表、五 检测机构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六.上述材料的电子文档,证书证件提供扫描版 其他材料提供WORD,或、EXCEL格式、第八条,检测机构申请资质扩项应提交上述第七条中、一.六,项资料 扩项涉及资质类别增加。要求人员条件提高的 还应提供。三,四,五,中涉及增加的有关材料.第九条.资质审查分为资料审查。实地查验及专家评审,省政务中心建设厅窗口受理检测机构资质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对审查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时间完成资质审批工作,颁发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第十条,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中列出批准的具体检测项目,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一条,检测机构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资质延期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经发证机关复查合格后,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逾期未申请复查的单位 资质证书自行作废 检测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延期.一 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二.转包检测业务的,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四,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鉴定,报告的,五 未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规范要求进行检测或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第十二条,检测机构变更名称。地址 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 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技术负责人除外 后30日内,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报送有关变更证明资料、办理变更手续 破产,撤销、歇业的,应当在30日内将资质证书交回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注销,第十三条.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检测机构的资质注销手续.一 资质有效期届满,未重新核定资质的、二.检测机构破产 撤销、歇业的,三、检测机构取得资质后发生合并,分立的、第十四条.检测机构取得资质后可以在异地设立检测试验室、简称试验室.试验室开展的检测业务不能超出母体机构的资质范围,母体机构对试验室的质量行为负责.并负有管理试验室职责、试验室的仪器设备,试验环境、在岗人员、职称.社保合同,持证上岗等、条件应符合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见证取样检测能力应不低于母体机构资质中的4项,持证检测人员数不少于6人,检测机构在异地设立试验室.应填写,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增设试验室申请表.提供对试验室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对试验场地,仪器设备拥有产权。或3年以上使用权 的证明。管理试验室的制度和保证检测质量的措施等材料。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试验室,资质管理部门应在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副本的,检测机构变更栏.给予登记并公布 试验室使用母体机构资质图章对外出具检测报告。检测资料管理纳入母体机构管理体系。试验室只能以母体机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承接检测业务,试验室的不良质量行为记入母体机构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手册。试验室撤消、母体机构应在30日内向资质审批部门报告注销。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出借,转让资质证书,不得非法扣押 没收资质证书。检测机构遗失资质证书 应当在有效的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并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