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立辖区内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信用档案,及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 规范标准和检测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第三十四条,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制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人员培训考核大纲,安排能力验证活动、监督指导检测行业协会的检测试验能力评估活动和业务培训活动.第三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检查措施,一,进入检测活动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二,就有关监督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三。要求检测机构或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需要时可对有关试样的检测资料进行抽样取证,四。对有证据表明弄虚作假 管理混乱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对有关试样 技术资料。设备予以先行登记保存,五.查验能力比对试验结果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 六.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检测规范要求的检测行为时 责令改正。第三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检测机构的守法情况、对其实施差别化管理,同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一年内到同一单位的试验室检查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二次.对守法者可减为一次。对违法者可增为3个月一次、监督检查不得干预检测机构的正常检测活动。第三十七条,检测机构.检测业务委托方以及检测活动的相关当事人违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本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规定责令整改、依法处罚责任者 并记不良行为记录.第三十八条.检测机构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由行为发生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省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记不良行为记录、一.使用过期资质证书,能力评估证书从事检测的、或超出允许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二,未按本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三,承接与自身有隶属关系或利害关系单位的检测业务而未申明的。四 拒绝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经批准的能力验证活动的 五,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严重扰乱检测市场秩序的。六,检测人员无证上岗、或故意使用同时受聘在两家检测单位的检测人员的 七,检测仪器未按规定检定的,八.有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第三十九条 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半年内不受理其资质扩项申请.被记两次不良记录的从第二次记录时起停止其承接能力评估范围内检测业务三个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检测机构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可责令其限期整改 逾期不改的,可报请资质审批部门变更其许可范围或撤销其资质证书。非检测机构在质量检测试验活动中有违规行为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并记不良记录,第四十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经核查情况属实的依据管理权限对检测机构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超出权限的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并于30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及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有关单位正常的检测活动、第四十二条,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协会开展检测能力评估,组织检测能力比对试验以及培训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接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检测行业协会在上述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检测机构资质审批,监督管理活动中出现违规行为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