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管理部门和职责第七条。市.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的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具体行使下列职责、一 贯彻饮用水源保护的方针 政策,组织实施饮用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二.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区划方案和饮用水源保护规划.三,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工作 向相邻市的环保部门通报饮用水源保护信息,四,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陆域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监督管理.五 负责饮用水源水质监测工作 定期发布饮用水源水质状况公报,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职责。做好饮用水源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饮用水源地的规划管理,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水资源的监督管理。合理规划和调度水资源、负责水利设施 江河水域.岸线和水库库区的保护管理。做好水土保持工作。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土地资源的监督管理.优先安排饮用水源保护工程用地和易地发展用地 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土保持工作,四。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保护管理、负责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和无害化处理的管理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供水设施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组织对水厂取水口周围饮用水源实施监护 五、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船舶污染的监督管理、六,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对饮用水源污染的监督管理,负责饮用水源涵养林.护岸林等植被和湿地的保护管理,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土保持工作。七.经贸。安全生产监督、环保,海事、公安、农业,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运输,使用,存放及废物处置的监督管理。八,发展改革、建设。卫生、渔业、工商、旅游.交通、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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