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总用地面积的比例达不到规定或者批准标准的.责令停工 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或者批准标准的,按照相差面积处以所在区域基准地价五至十倍的罚款 未缴纳绿化补偿费的 责令补缴绿化补偿费.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具备相应资质。擅自从事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并分别对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 擅自改变规划绿地性质的,责令停止侵害 恢复原状、并按照每平方米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不能恢复绿化用地、或者造成绿化功能损失的.处以应缴绿化补偿费二倍的罚款。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责令限期退出,恢复原状.并按照每平方米处以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不缴纳临时占用绿地费的.责令限期缴纳、超过临时占用期限的.责令限期归还 并按照所占面积处以临时占用绿地费二倍的罚款 逾期不缴纳恢复绿化补偿费的.责令限期缴纳,损坏绿化相关设施的责令限期赔偿,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擅自修剪树木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树枝直径为本株树木胸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按照树枝直径大小处以罚款、树枝四厘米以下的 按照每枝八十元至一百元处以罚款。树枝四厘米以上八厘米以下的、按照每枝一百二十元至二百五十元处以罚款,树枝八厘米以上的 按照每枝五百元处以罚款.二,树根直径在四厘米以下的 未造成树木倒伏危险的.按照每根二百元至五百元处以罚款。三.超出上述范围的、按照修剪前树木原价值的三倍处以罚款.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 二款规定,擅自迁移,砍伐城市树木或者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树木砍伐或者迁移前价值的五倍 一。迁移或者砍伐胸径十厘米以下乔木的。按照砍伐或者迁移前价值的三倍处以罚款、二.迁移或者砍伐胸径十厘米以上二十厘米以下乔木的 按照每株二千元至六千元处以罚款,三,迁移或者砍伐胸径二十厘米以上乔木的 按照每株六千元至一万元处以罚款。四,迁移或者砍伐灌木的。按照每丛一百元至六百元处以罚款,五,损坏单排绿篱的.按照每米三百元至五百元处以罚款 六 损坏草坪的,按照每平方米一百元处以罚款 七 损坏混栽花坛和花草的、按照每平方米二百元处以罚款.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实施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的 予以警告.责令停止侵害 恢复原状,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 二、三,五.六 项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四。项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 七。项规定的,按照设施造价或者破坏实际价值的二倍处以罚款.五.违反第,八,项规定的,对组织者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 擅自迁移.砍伐或者买卖古树名木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擅自迁移,砍伐古树名木的 处以四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损害古树名木致死的,处以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 擅自买卖古树名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古树名木价值的五倍处以罚款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也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三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二.未按照规定划定和管理本市城市绿线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造成后果的,四,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五 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触犯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按照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各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