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附则.第五十六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是指已建成和在建的绿地以及规划确定的绿地.包括、一,公园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包括综合性公园 社区公园、专类公园 带状公园和街旁绿地等,二,生产绿地,是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 种子的圃地.三,防护绿地.是指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四,附属绿地、是指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 包括居住绿地,城市居住用地内社区公园以外的绿地、公共设施用地内的绿地 工业用地内的绿地 仓储用地内的绿地,道路广场绿地 包括城市干道绿地,五。其他绿地 是指位于城市建设用地以外 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本条例所称绿化覆盖率。是指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绿化覆盖面积占区域总面积的比例,本条例所称绿地率。是指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园林绿地面积占区域总面积的比例,本条例所称古树名木,是指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的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第五十七条,本条例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本条例规定按照,米、平方米、计算罚款或者赔偿责任的,不足一米的按一米计算 不足一平方米的按一平方米计算、第五十八条,城市 镇规划区外的村庄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科学布局绿化用地 改善生态环境 提高绿化水平。第五十九条.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