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 是指已建成和在建的绿地以及规划确定的绿地、包括、一 公园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 兼具生态 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包括综合性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 带状公园和街旁绿地等,二 生产绿地、是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圃地。三,防护绿地,是指城市中具有卫生 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 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四,附属绿地 是指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 包括居住绿地,城市居住用地内社区公园以外的绿地 公共设施用地内的绿地、工业用地内的绿地、仓储用地内的绿地 道路广场绿地、包括城市干道绿地、五。其他绿地.是指位于城市建设用地以外 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本条例所称绿化覆盖率,是指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绿化覆盖面积占区域总面积的比例 本条例所称绿地率、是指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园林绿地面积占区域总面积的比例、本条例所称古树名木,是指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的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的,以上 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本条例规定按照、米。平方米 计算罚款或者赔偿责任的.不足一米的按一米计算、不足一平方米的按一平方米计算。第五十八条,城市,镇规划区外的村庄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科学布局绿化用地、改善生态环境,提高绿化水平.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