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附则、第五十六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是指已建成和在建的绿地以及规划确定的绿地,包括。一 公园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包括综合性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和街旁绿地等。二,生产绿地,是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圃地.三.防护绿地、是指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 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四,附属绿地,是指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绿地。城市居住用地内社区公园以外的绿地,公共设施用地内的绿地、工业用地内的绿地.仓储用地内的绿地 道路广场绿地,包括城市干道绿地.五、其他绿地、是指位于城市建设用地以外 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本条例所称绿化覆盖率。是指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绿化覆盖面积占区域总面积的比例,本条例所称绿地率、是指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园林绿地面积占区域总面积的比例,本条例所称古树名木,是指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的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第五十七条、本条例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 不包括本数,本条例规定按照,米、平方米 计算罚款或者赔偿责任的,不足一米的按一米计算 不足一平方米的按一平方米计算 第五十八条,城市,镇规划区外的村庄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科学布局绿化用地。改善生态环境、提高绿化水平.第五十九条。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