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其他规划技术指标计算第十七条,室外地坪标高,建筑物的室外地坪标高 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未明确规定的、基地内又无法采用统一的室外地坪标高以及其他确需构筑地形的.应综合考虑该地区城市排水设施情况和附近道路,建筑物标高。通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室外地坪标高。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均未明确规定的、地块的室外地坪标高一般以周边相邻的城市道路中心线标高为基准加上0,2米.依山建造的坡地建筑依据竖向规划确定室外地坪标高。地下室设置通风采光井以改善地下室室内环境的.通风采光井宽度、取采光井围护结构外围至地下室外墙面的最大垂直距离 不宜超过1、8米,含1。8米。超过1 8米的 采光井地坪标高视作该建筑的室外地坪标高,第十八条 建筑高度、一。历史文化保护区等涉及对建筑高度有限制的,建筑高度应按建。构.筑物最高点至室外地面高度进行计算,二。其他区域内建筑高度,1,平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屋面面层或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二者数值有大小的,取最大值,2.坡屋顶建筑高度按室外地面至檐口和屋脊的平均值的高度计算,檐口是指结构外墙体和屋面结构板交界处的屋面结构板顶.檐口高度就是檐口标高处到室外设计地坪标高的距离.3,弧形屋面的建筑物高度按室外地面至弧形波峰顶的高度计算、4。水箱,楼梯间,电梯间 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其高度在6米以内。且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建筑面积1。4的 不计入建筑高度 当因建筑造型需要突出屋面部分根据情况确定。三。计算建筑高度时 建筑物的室外地标高不一致的.以较低的标高作为该建筑物的室外地面标高,第十九条、基底面积,基底面积是指建筑物接触地面的自然层外墙或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基底面积均按全面积计算。一。独立的建筑 按外墙墙体.立柱等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室外有顶盖、有立柱的走廊,门廊,门厅等按立柱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三,有立柱或墙体落地的阳台。不论凹凸.平台.露台.设备平台等均按立柱外边线或者墙体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由底层室内伸出室外的阳台,露台等生活空间.不论是否有立柱或墙体落地、均按其建筑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 第二十条、建筑间距 一般情况下 建筑间距指两幢建筑外墙面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建筑物有每处不超过3米长、含,的凸出部分 如楼梯间,凸出距离不超过1。2米。且其累计总长度不超过同一面建筑外墙总长度的1.4者.其最小间距可忽略不计凸出部分.住宅建筑阳台累计总长度,突出于山墙面之外或转弯到山墙面上的阳台长度可不计。不超过同一建筑外墙总长度1,2。含。的,其最小间距仍以建筑外墙计算、超过1。2的.应以阳台外缘计算建筑间距 计算住宅日照间距时、坡屋顶建筑 当屋面坡度小于40.时。取建筑屋檐的高度、当屋面坡度大于等于40、时、取建筑屋脊的高度.第二十一条 绿地率,计算的绿地面积包括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和房前屋后,道路两侧以及规定的建筑间距内的零星绿地面积,实行按实计算。一。地下建筑顶面平均覆土厚度不小于60厘米的绿化 绿地率按100、计,平均覆土厚度60厘米以下30厘米以上的.绿地率按30、折算。平均覆土厚度30厘米以下的不计绿地面积。二 布置在用地范围中心绿地内的亭、台、榭等园林建筑小品及水体.周围被绿地包围的其占地面积可视为绿地面积。但其占地面积不得大于中心绿地总面积的20。三 林荫嵌草铺装地坪的绿地率按所占地坪面积的20 折算.但总量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1 四.公共建筑的屋顶绿地平均覆土厚度不小于30厘米的。绿化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屋顶绿地率按绿地面积的20,折算 铺装地摆盆花不列入其内。但总量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5,五,在规划绿地外种植乔木、乔木树干胸径大于等于6厘米且小于20厘米的、每株按1平方米计算绿地面积.胸径大于等于20厘米以上的,每株按1、5平方米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