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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 进一步规范规划管理中建筑工程有关规划技术指标的计算工作 现根据国家.省有关规范、标准和.绍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本市市区内各项建筑工程在建筑设计和项目申报,审批、竣工测量、竣工规划核实等管理中涉及建筑面积 容积率等规划技术指标计算的、应当遵守本暂行规定、各县、市,绍兴滨海新城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第三条,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竣工规划核实手续时对建筑面积的计算 以 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浙建房、2007、51号.规定为基本标准.其他规划技术指标的计算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 省和本市的技术标准和规定,第四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证、浙江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正证中的,建设规模。栏应当标明按房产测量规范核定的建筑面积.建筑面积折算和计入容积率的核定情况应当在附件中标明 规划设计条件书中出现的建筑面积控制指标明确为经折算后计入容积率的控制指标,第五条.各项建筑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省和本市的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不得随意虚构设计平面用途及性质。建筑工程含有飘窗等特殊建筑构件设计的 须在申报图纸中提供节点大样。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诚信原则。规范建筑面积及其他规划技术指标的计算。如实申报送审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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