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五条,规划行政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规划 在报批前应征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第六条,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用地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确因城市建设需要改变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性质的 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按照中小学校 幼儿园建设发展规划的要求 就地、就近予以调整,补偿或者重建,调整。补偿或者重建的用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拆迁和重建工作不得影响和中断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上兴建、扩建与教育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确需临时使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的 应当听取教育行政部门意见,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中小学校.幼儿园需要用地时、在规划用地上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必须拆除.第八条,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选址定点、校园建设规划和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改建。扩建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划标准和设计规范,中小学校 幼儿园的停办。合并、分立,搬迁 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办理手续并做好安置工作,第九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时,每4000居民以上住宅区应按标准规划配置小学、幼儿园。每8000居民以上住宅区还应按标准规划配置中学,分散开发建设的住宅,必须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解决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增容,有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控制性详规图纸。经审定后送教育行政部门。规划行政部门应会同教育行政部门督促检查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实施.第十条 规划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规模的标准及其用地面积,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千人口中按80名中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中学,其用地面积分别为。18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15,500平方米,24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18.100平方米,30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31。700平方米 36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37.000平方米 二。每千人口中按80名小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小学.其用地面积分别为,12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9700平方米。18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11。800平方米.24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13、600平方米,30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15,700平方米 三,每千人口中按40名学龄前儿童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幼儿园.其用地面积分别为.4个班规模不低于1800平方米。6个班规模不低于2700平方米,9个班规模不低于3700平方米,12个班规模不低于4700平方米,现有中小学校 幼儿园的用地面积.不足上述规定的.条件具备时.应达到上述规定 规划行政部门根据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模还应规划教职工住宅用地、第十一条 中小学校正门200米半径的范围内、不得设置营业性电子游戏室,桌球室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娱乐场所 中小学校、幼儿园正门外两侧各20米范围内不得新建公共厕所.垃圾站和机动车停车场,正门外两侧各5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集贸市场。摆设摊担,周边不得从事有噪声等污染和危害安全的生产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倚中小学校,幼儿园围墙修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在围墙上打洞 安窗、开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