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五条,规划行政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规划 在报批前应征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第六条、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用地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确因城市建设需要改变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性质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按照中小学校 幼儿园建设发展规划的要求。就地,就近予以调整,补偿或者重建 调整。补偿或者重建的用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拆迁和重建工作不得影响和中断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上兴建.扩建与教育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确需临时使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的,应当听取教育行政部门意见,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中小学校。幼儿园需要用地时、在规划用地上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必须拆除.第八条 配套建设中小学校 幼儿园的选址定点 校园建设规划和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改建、扩建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划标准和设计规范、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停办,合并.分立.搬迁,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办理手续并做好安置工作。第九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时.每4000居民以上住宅区应按标准规划配置小学、幼儿园 每8000居民以上住宅区还应按标准规划配置中学.分散开发建设的住宅 必须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解决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增容。有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控制性详规图纸,经审定后送教育行政部门、规划行政部门应会同教育行政部门督促检查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实施,第十条 规划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规模的标准及其用地面积、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每千人口中按80名中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中学.其用地面积分别为,18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15。500平方米,24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18。100平方米.30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31 700平方米,36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37,000平方米。二,每千人口中按80名小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小学 其用地面积分别为、12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9700平方米,18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11 800平方米,24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13、600平方米.30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15.700平方米.三.每千人口中按40名学龄前儿童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幼儿园、其用地面积分别为,4个班规模不低于1800平方米。6个班规模不低于2700平方米,9个班规模不低于3700平方米,12个班规模不低于4700平方米,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用地面积、不足上述规定的。条件具备时。应达到上述规定 规划行政部门根据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模还应规划教职工住宅用地,第十一条 中小学校正门200米半径的范围内,不得设置营业性电子游戏室 桌球室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娱乐场所、中小学校。幼儿园正门外两侧各20米范围内不得新建公共厕所。垃圾站和机动车停车场 正门外两侧各5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集贸市场,摆设摊担 周边不得从事有噪声等污染和危害安全的生产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倚中小学校、幼儿园围墙修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在围墙上打洞、安窗。开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