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五条、规划行政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规划.在报批前应征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第六条,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用地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确因城市建设需要改变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性质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发展规划的要求 就地,就近予以调整,补偿或者重建.调整 补偿或者重建的用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 拆迁和重建工作不得影响和中断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上兴建。扩建与教育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确需临时使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的,应当听取教育行政部门意见,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中小学校.幼儿园需要用地时 在规划用地上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必须拆除、第八条.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选址定点、校园建设规划和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改建、扩建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划标准和设计规范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停办.合并、分立.搬迁.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办理手续并做好安置工作,第九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时、每4000居民以上住宅区应按标准规划配置小学.幼儿园、每8000居民以上住宅区还应按标准规划配置中学,分散开发建设的住宅。必须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解决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增容,有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控制性详规图纸.经审定后送教育行政部门,规划行政部门应会同教育行政部门督促检查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实施.第十条.规划配套的中小学校 幼儿园规模的标准及其用地面积、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每千人口中按80名中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中学、其用地面积分别为。18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15、500平方米,24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18、100平方米,30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31。700平方米 36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37、000平方米 二.每千人口中按80名小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小学,其用地面积分别为,12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9700平方米.18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11,800平方米 24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13.600平方米.30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15.700平方米。三。每千人口中按40名学龄前儿童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幼儿园.其用地面积分别为 4个班规模不低于1800平方米,6个班规模不低于2700平方米 9个班规模不低于3700平方米,12个班规模不低于4700平方米.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用地面积,不足上述规定的.条件具备时 应达到上述规定、规划行政部门根据中小学校 幼儿园的规模还应规划教职工住宅用地、第十一条 中小学校正门200米半径的范围内。不得设置营业性电子游戏室,桌球室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娱乐场所,中小学校,幼儿园正门外两侧各20米范围内不得新建公共厕所,垃圾站和机动车停车场,正门外两侧各5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集贸市场.摆设摊担.周边不得从事有噪声等污染和危害安全的生产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倚中小学校、幼儿园围墙修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在围墙上打洞.安窗,开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