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五条.规划行政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规划 在报批前应征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第六条.中小学校 幼儿园的用地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确因城市建设需要改变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性质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按照中小学校 幼儿园建设发展规划的要求。就地,就近予以调整、补偿或者重建,调整,补偿或者重建的用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拆迁和重建工作不得影响和中断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活动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上兴建。扩建与教育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确需临时使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的 应当听取教育行政部门意见.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中小学校,幼儿园需要用地时、在规划用地上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必须拆除.第八条,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选址定点、校园建设规划和中小学校 幼儿园的改建 扩建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划标准和设计规范,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停办,合并。分立,搬迁。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办理手续并做好安置工作.第九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时。每4000居民以上住宅区应按标准规划配置小学.幼儿园.每8000居民以上住宅区还应按标准规划配置中学.分散开发建设的住宅.必须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解决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增容 有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控制性详规图纸。经审定后送教育行政部门,规划行政部门应会同教育行政部门督促检查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实施。第十条,规划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规模的标准及其用地面积,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千人口中按80名中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中学、其用地面积分别为 18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15、500平方米.24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18、100平方米,30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31、700平方米.36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37,000平方米。二,每千人口中按80名小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小学 其用地面积分别为 12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9700平方米。18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11.800平方米 24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13。600平方米.30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15 700平方米、三 每千人口中按40名学龄前儿童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幼儿园,其用地面积分别为,4个班规模不低于1800平方米、6个班规模不低于2700平方米.9个班规模不低于3700平方米。12个班规模不低于4700平方米。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用地面积.不足上述规定的、条件具备时,应达到上述规定,规划行政部门根据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模还应规划教职工住宅用地,第十一条。中小学校正门200米半径的范围内,不得设置营业性电子游戏室、桌球室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娱乐场所.中小学校.幼儿园正门外两侧各20米范围内不得新建公共厕所。垃圾站和机动车停车场、正门外两侧各5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集贸市场 摆设摊担。周边不得从事有噪声等污染和危害安全的生产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倚中小学校.幼儿园围墙修建各种建筑物 构筑物。不得在围墙上打洞。安窗,开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