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五条,规划行政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规划.在报批前应征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经批准的中小学校 幼儿园规划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第六条.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用地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确因城市建设需要改变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性质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按照中小学校 幼儿园建设发展规划的要求、就地,就近予以调整、补偿或者重建。调整,补偿或者重建的用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 拆迁和重建工作不得影响和中断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上兴建 扩建与教育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确需临时使用中小学校 幼儿园规划用地的,应当听取教育行政部门意见 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中小学校 幼儿园需要用地时,在规划用地上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必须拆除.第八条。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选址定点.校园建设规划和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改建,扩建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划标准和设计规范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停办.合并.分立。搬迁。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办理手续并做好安置工作 第九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时、每4000居民以上住宅区应按标准规划配置小学。幼儿园,每8000居民以上住宅区还应按标准规划配置中学 分散开发建设的住宅,必须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解决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增容 有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控制性详规图纸、经审定后送教育行政部门 规划行政部门应会同教育行政部门督促检查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实施 第十条.规划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规模的标准及其用地面积、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每千人口中按80名中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中学。其用地面积分别为 18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15,500平方米、24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18.100平方米,30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31 700平方米。36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37 000平方米 二,每千人口中按80名小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小学,其用地面积分别为,12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9700平方米、18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11。800平方米。24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13 600平方米.30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15.700平方米、三,每千人口中按40名学龄前儿童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幼儿园。其用地面积分别为.4个班规模不低于1800平方米、6个班规模不低于2700平方米、9个班规模不低于3700平方米.12个班规模不低于4700平方米、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用地面积,不足上述规定的 条件具备时、应达到上述规定、规划行政部门根据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模还应规划教职工住宅用地.第十一条,中小学校正门200米半径的范围内。不得设置营业性电子游戏室 桌球室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娱乐场所,中小学校。幼儿园正门外两侧各20米范围内不得新建公共厕所 垃圾站和机动车停车场。正门外两侧各5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集贸市场、摆设摊担。周边不得从事有噪声等污染和危害安全的生产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倚中小学校 幼儿园围墙修建各种建筑物 构筑物。不得在围墙上打洞。安窗,开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