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规划管理第五条。规划行政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中小学校 幼儿园用地规划.在报批前应征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第六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用地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确因城市建设需要改变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性质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发展规划的要求 就地,就近予以调整 补偿或者重建、调整、补偿或者重建的用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拆迁和重建工作不得影响和中断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活动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上兴建,扩建与教育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确需临时使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的.应当听取教育行政部门意见 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中小学校 幼儿园需要用地时.在规划用地上的临时建筑物 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必须拆除、第八条 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选址定点、校园建设规划和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改建、扩建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划标准和设计规范 中小学校 幼儿园的停办 合并.分立.搬迁 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办理手续并做好安置工作、第九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时.每4000居民以上住宅区应按标准规划配置小学.幼儿园。每8000居民以上住宅区还应按标准规划配置中学 分散开发建设的住宅。必须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解决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增容 有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控制性详规图纸.经审定后送教育行政部门。规划行政部门应会同教育行政部门督促检查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实施,第十条,规划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规模的标准及其用地面积.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每千人口中按80名中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中学.其用地面积分别为 18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15。500平方米。24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18.100平方米.30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31、700平方米,36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37 000平方米 二,每千人口中按80名小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小学 其用地面积分别为,12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9700平方米,18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11,800平方米 24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13,600平方米 30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15,700平方米。三 每千人口中按40名学龄前儿童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幼儿园。其用地面积分别为,4个班规模不低于1800平方米 6个班规模不低于2700平方米,9个班规模不低于3700平方米.12个班规模不低于4700平方米,现有中小学校 幼儿园的用地面积.不足上述规定的,条件具备时.应达到上述规定。规划行政部门根据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模还应规划教职工住宅用地 第十一条,中小学校正门200米半径的范围内,不得设置营业性电子游戏室,桌球室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娱乐场所,中小学校,幼儿园正门外两侧各20米范围内不得新建公共厕所 垃圾站和机动车停车场.正门外两侧各5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集贸市场 摆设摊担,周边不得从事有噪声等污染和危害安全的生产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倚中小学校、幼儿园围墙修建各种建筑物 构筑物.不得在围墙上打洞 安窗,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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