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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五条 规划行政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规划.在报批前应征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第六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用地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确因城市建设需要改变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性质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发展规划的要求。就地,就近予以调整.补偿或者重建,调整、补偿或者重建的用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拆迁和重建工作不得影响和中断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上兴建,扩建与教育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确需临时使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的.应当听取教育行政部门意见 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中小学校.幼儿园需要用地时。在规划用地上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必须拆除 第八条.配套建设中小学校 幼儿园的选址定点,校园建设规划和中小学校 幼儿园的改建、扩建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划标准和设计规范,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停办。合并,分立 搬迁、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办理手续并做好安置工作 第九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时 每4000居民以上住宅区应按标准规划配置小学、幼儿园 每8000居民以上住宅区还应按标准规划配置中学.分散开发建设的住宅.必须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解决中小学校 幼儿园的增容.有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控制性详规图纸,经审定后送教育行政部门,规划行政部门应会同教育行政部门督促检查配套建设中小学校 幼儿园的规划实施.第十条 规划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规模的标准及其用地面积.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每千人口中按80名中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中学.其用地面积分别为,18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15,500平方米,24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18。100平方米、30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31、700平方米.36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37,000平方米.二 每千人口中按80名小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小学、其用地面积分别为、12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9700平方米。18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11、800平方米 24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13 600平方米、30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15。700平方米.三 每千人口中按40名学龄前儿童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幼儿园.其用地面积分别为、4个班规模不低于1800平方米。6个班规模不低于2700平方米,9个班规模不低于3700平方米,12个班规模不低于4700平方米,现有中小学校 幼儿园的用地面积。不足上述规定的,条件具备时,应达到上述规定.规划行政部门根据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模还应规划教职工住宅用地。第十一条。中小学校正门200米半径的范围内。不得设置营业性电子游戏室.桌球室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娱乐场所,中小学校.幼儿园正门外两侧各20米范围内不得新建公共厕所 垃圾站和机动车停车场。正门外两侧各5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集贸市场 摆设摊担。周边不得从事有噪声等污染和危害安全的生产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倚中小学校、幼儿园围墙修建各种建筑物 构筑物、不得在围墙上打洞。安窗。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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