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十二条、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筑面积 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配套相应规模的中学。其建筑面积分别为。18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6300平方米。24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8200平方米,30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9100平方米,36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11、700平方米、二。配套相应规模的小学、其建筑面积分别为,12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2900平方米,18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4300平方米。24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5100平方米,30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6200平方米,三.配套相应规模的幼儿园,其建筑面积分别为,4个班规模不低于1200平方米.6个班规模不低于1800平方米,9个班规模不低于2500平方米、12个班规模不低于3200平方米。现有中小学校 幼儿园的建筑面积。不足上述规定的,条件具备时,应达到上述规定。第十三条,国家举办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资金,按照下列渠道筹措,一.市,县。市、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 二.依法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三。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资,四。开发建设单位纳入综合开发计划的建设资金、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前款规定的建设资金的具体筹措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十四条。鼓励境内外的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第十五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时。配套新建或者改建 扩建的小学校、幼儿园 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验收,第十六条、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应当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竣工资料应同时报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七条、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用地 校舍及场地不得擅自出租。转让.不得擅自将教学用房改作他用 不得在校园内新建教职工家属住宅以及与教学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