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十二条,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筑面积,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配套相应规模的中学.其建筑面积分别为 18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6300平方米 24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8200平方米,30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9100平方米。36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11 700平方米 二.配套相应规模的小学,其建筑面积分别为,12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2900平方米、18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4300平方米.24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5100平方米。30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6200平方米,三,配套相应规模的幼儿园。其建筑面积分别为,4个班规模不低于1200平方米、6个班规模不低于1800平方米,9个班规模不低于2500平方米,12个班规模不低于3200平方米,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筑面积,不足上述规定的,条件具备时,应达到上述规定,第十三条,国家举办的中小学校 幼儿园的建设资金,按照下列渠道筹措,一.市,县.市、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二,依法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三,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资,四,开发建设单位纳入综合开发计划的建设资金、五,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前款规定的建设资金的具体筹措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十四条.鼓励境内外的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第十五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时.配套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的小学校.幼儿园 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第十六条 小学校 幼儿园的建设应当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按期交付使用,竣工资料应同时报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用地 校舍及场地不得擅自出租.转让。不得擅自将教学用房改作他用。不得在校园内新建教职工家属住宅以及与教学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