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十二条,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筑面积。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配套相应规模的中学 其建筑面积分别为,18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6300平方米 24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8200平方米.30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9100平方米,36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11。700平方米,二、配套相应规模的小学.其建筑面积分别为.12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2900平方米、18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4300平方米、24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5100平方米,30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6200平方米,三 配套相应规模的幼儿园.其建筑面积分别为,4个班规模不低于1200平方米.6个班规模不低于1800平方米、9个班规模不低于2500平方米 12个班规模不低于3200平方米,现有中小学校 幼儿园的建筑面积.不足上述规定的、条件具备时 应达到上述规定、第十三条 国家举办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资金,按照下列渠道筹措 一。市 县 市,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二。依法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三。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资,四,开发建设单位纳入综合开发计划的建设资金、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前款规定的建设资金的具体筹措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十四条、鼓励境内外的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第十五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时。配套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的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第十六条.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应当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竣工资料应同时报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七条。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用地 校舍及场地不得擅自出租,转让,不得擅自将教学用房改作他用、不得在校园内新建教职工家属住宅以及与教学无关的建筑物 构筑物和其他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