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十二条,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筑面积、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配套相应规模的中学.其建筑面积分别为.18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6300平方米。24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8200平方米 30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9100平方米.36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11.700平方米,二 配套相应规模的小学,其建筑面积分别为 12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2900平方米。18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4300平方米.24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5100平方米,30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6200平方米、三 配套相应规模的幼儿园。其建筑面积分别为。4个班规模不低于1200平方米 6个班规模不低于1800平方米,9个班规模不低于2500平方米、12个班规模不低于3200平方米,现有中小学校 幼儿园的建筑面积。不足上述规定的.条件具备时,应达到上述规定。第十三条,国家举办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资金.按照下列渠道筹措、一 市、县.市 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二、依法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三,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资,四.开发建设单位纳入综合开发计划的建设资金、五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前款规定的建设资金的具体筹措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鼓励境内外的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第十五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时.配套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的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第十六条,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应当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按期交付使用,竣工资料应同时报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七条,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用地,校舍及场地不得擅自出租.转让,不得擅自将教学用房改作他用。不得在校园内新建教职工家属住宅以及与教学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