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十二条,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筑面积、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配套相应规模的中学 其建筑面积分别为。18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6300平方米,24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8200平方米。30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9100平方米、36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11。700平方米、二.配套相应规模的小学 其建筑面积分别为。12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2900平方米、18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4300平方米 24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5100平方米,30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6200平方米,三 配套相应规模的幼儿园,其建筑面积分别为、4个班规模不低于1200平方米、6个班规模不低于1800平方米.9个班规模不低于2500平方米。12个班规模不低于3200平方米,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筑面积、不足上述规定的.条件具备时 应达到上述规定 第十三条.国家举办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资金 按照下列渠道筹措,一.市,县,市.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二 依法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三。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资.四 开发建设单位纳入综合开发计划的建设资金.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前款规定的建设资金的具体筹措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十四条 鼓励境内外的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第十五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时 配套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的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第十六条,小学校 幼儿园的建设应当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竣工资料应同时报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七条、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用地 校舍及场地不得擅自出租、转让,不得擅自将教学用房改作他用 不得在校园内新建教职工家属住宅以及与教学无关的建筑物 构筑物和其他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