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十二条 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筑面积 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配套相应规模的中学.其建筑面积分别为。18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6300平方米 24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8200平方米,30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9100平方米 36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11,700平方米、二.配套相应规模的小学、其建筑面积分别为、12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2900平方米 18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4300平方米.24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5100平方米.30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6200平方米、三、配套相应规模的幼儿园,其建筑面积分别为 4个班规模不低于1200平方米。6个班规模不低于1800平方米,9个班规模不低于2500平方米、12个班规模不低于3200平方米。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筑面积.不足上述规定的,条件具备时,应达到上述规定,第十三条、国家举办的中小学校 幼儿园的建设资金 按照下列渠道筹措.一。市,县、市。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二 依法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三,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资 四、开发建设单位纳入综合开发计划的建设资金。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前款规定的建设资金的具体筹措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十四条。鼓励境内外的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第十五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时.配套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的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第十六条 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应当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按期交付使用.竣工资料应同时报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七条,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用地、校舍及场地不得擅自出租。转让,不得擅自将教学用房改作他用 不得在校园内新建教职工家属住宅以及与教学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