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十二条,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筑面积 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配套相应规模的中学、其建筑面积分别为.18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6300平方米,24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8200平方米。30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9100平方米.36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11,700平方米,二.配套相应规模的小学 其建筑面积分别为、12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2900平方米,18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4300平方米,24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5100平方米,30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6200平方米、三.配套相应规模的幼儿园、其建筑面积分别为,4个班规模不低于1200平方米.6个班规模不低于1800平方米,9个班规模不低于2500平方米、12个班规模不低于3200平方米,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筑面积 不足上述规定的.条件具备时.应达到上述规定 第十三条。国家举办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资金,按照下列渠道筹措 一、市,县、市。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 二、依法征收的教育费附加 三,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资。四、开发建设单位纳入综合开发计划的建设资金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前款规定的建设资金的具体筹措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十四条,鼓励境内外的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中小学校 幼儿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第十五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时.配套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的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第十六条、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应当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竣工资料应同时报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用地,校舍及场地不得擅自出租,转让 不得擅自将教学用房改作他用、不得在校园内新建教职工家属住宅以及与教学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