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十二条、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筑面积、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配套相应规模的中学.其建筑面积分别为,18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6300平方米 24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8200平方米.30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9100平方米。36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11,700平方米.二 配套相应规模的小学,其建筑面积分别为,12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2900平方米,18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4300平方米。24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5100平方米,30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6200平方米.三.配套相应规模的幼儿园,其建筑面积分别为.4个班规模不低于1200平方米,6个班规模不低于1800平方米,9个班规模不低于2500平方米,12个班规模不低于3200平方米、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筑面积,不足上述规定的、条件具备时,应达到上述规定.第十三条,国家举办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资金,按照下列渠道筹措 一、市,县.市.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二,依法征收的教育费附加 三.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资 四 开发建设单位纳入综合开发计划的建设资金,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前款规定的建设资金的具体筹措办法 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十四条 鼓励境内外的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中小学校 幼儿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第十五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时 配套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的小学校.幼儿园 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第十六条.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应当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 确保工程质量 按期交付使用.竣工资料应同时报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七条,中小学校 幼儿园的用地、校舍及场地不得擅自出租,转让,不得擅自将教学用房改作他用,不得在校园内新建教职工家属住宅以及与教学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