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十二条,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筑面积.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 配套相应规模的中学,其建筑面积分别为.18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6300平方米.24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8200平方米,30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9100平方米 36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11.700平方米.二,配套相应规模的小学.其建筑面积分别为 12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2900平方米.18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4300平方米.24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5100平方米,30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6200平方米 三,配套相应规模的幼儿园,其建筑面积分别为,4个班规模不低于1200平方米 6个班规模不低于1800平方米。9个班规模不低于2500平方米、12个班规模不低于3200平方米,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筑面积。不足上述规定的、条件具备时、应达到上述规定,第十三条。国家举办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资金,按照下列渠道筹措.一、市,县。市。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二,依法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三、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资,四,开发建设单位纳入综合开发计划的建设资金,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前款规定的建设资金的具体筹措办法 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鼓励境内外的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第十五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时、配套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的小学校,幼儿园 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十六条、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应当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竣工资料应同时报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用地。校舍及场地不得擅自出租,转让,不得擅自将教学用房改作他用。不得在校园内新建教职工家属住宅以及与教学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