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十二条 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筑面积,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 配套相应规模的中学,其建筑面积分别为。18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6300平方米,24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8200平方米 30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9100平方米.36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11,700平方米 二.配套相应规模的小学、其建筑面积分别为.12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2900平方米、18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4300平方米,24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5100平方米,30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6200平方米 三.配套相应规模的幼儿园,其建筑面积分别为。4个班规模不低于1200平方米、6个班规模不低于1800平方米,9个班规模不低于2500平方米,12个班规模不低于3200平方米,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筑面积 不足上述规定的 条件具备时、应达到上述规定,第十三条,国家举办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资金,按照下列渠道筹措,一。市.县、市 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二.依法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三 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资,四。开发建设单位纳入综合开发计划的建设资金,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前款规定的建设资金的具体筹措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十四条.鼓励境内外的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第十五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时、配套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的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第十六条,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应当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竣工资料应同时报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七条。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用地.校舍及场地不得擅自出租,转让.不得擅自将教学用房改作他用 不得在校园内新建教职工家属住宅以及与教学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