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十二条。配套的中小学校 幼儿园的建筑面积。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配套相应规模的中学.其建筑面积分别为,18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6300平方米 24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8200平方米.30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9100平方米.36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11。700平方米.二,配套相应规模的小学 其建筑面积分别为,12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2900平方米、18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4300平方米。24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5100平方米,30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6200平方米,三、配套相应规模的幼儿园 其建筑面积分别为.4个班规模不低于1200平方米、6个班规模不低于1800平方米,9个班规模不低于2500平方米,12个班规模不低于3200平方米,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筑面积,不足上述规定的,条件具备时、应达到上述规定、第十三条 国家举办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资金、按照下列渠道筹措。一 市。县、市、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二.依法征收的教育费附加 三,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资.四,开发建设单位纳入综合开发计划的建设资金、五、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前款规定的建设资金的具体筹措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十四条。鼓励境内外的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第十五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时,配套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的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验收.第十六条、小学校 幼儿园的建设应当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竣工资料应同时报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七条.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用地.校舍及场地不得擅自出租,转让 不得擅自将教学用房改作他用,不得在校园内新建教职工家属住宅以及与教学无关的建筑物 构筑物和其他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