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十二条,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筑面积 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 配套相应规模的中学.其建筑面积分别为,18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6300平方米。24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8200平方米。30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9100平方米,36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11,700平方米.二 配套相应规模的小学 其建筑面积分别为、12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2900平方米,18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4300平方米。24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5100平方米,30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6200平方米,三、配套相应规模的幼儿园,其建筑面积分别为、4个班规模不低于1200平方米,6个班规模不低于1800平方米,9个班规模不低于2500平方米 12个班规模不低于3200平方米。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筑面积。不足上述规定的 条件具备时,应达到上述规定,第十三条。国家举办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资金.按照下列渠道筹措 一、市、县 市、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二.依法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三,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资.四、开发建设单位纳入综合开发计划的建设资金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前款规定的建设资金的具体筹措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十四条、鼓励境内外的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第十五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时.配套新建或者改建 扩建的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第十六条,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应当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竣工资料应同时报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用地,校舍及场地不得擅自出租。转让,不得擅自将教学用房改作他用。不得在校园内新建教职工家属住宅以及与教学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