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依法加强对收费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工作的指导 管理和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在加大日常巡查力度的同时,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交通标志标线进行定期检查.原则上每季度一次,每年不得少于四次。日常巡查和定期检查中发现公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或施工现场未设置施工和安全标志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及时发通知督促维护管理单位或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整改 第十七条,高速公路、国省道公路每年的交通标志标线维护和增设工程完工后由省公路管理局组织验收.农村公路。县道,乡道.村道、每年的标志标线维护和增设工程完工后由市公路管理机构组织验收、各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将本行政区域内国省道、农村公路交通标志维护和增设的执行情况。每年书面报省公路管理局、以确保交通标志标线维护和增设到位,经费实际使用与计划安排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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